韩哲
据媒体日前报道,国税总局相关人士透露,对电商征税是早晚的事。届时,国税总局不会一概而论,而是会谨慎划定征收范围及对应税率。
此前,国税总局发布的一份《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表示今年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
征收与否,何时征收,国税总局完全掌握了话语权和信息权。但今年三月,《立法法》通过,明确了税收法定原则,即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都只能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以后对电商征税,主导权在全国人大,不在国务院,更不在国税总局。
尽管规定的是5年之后,但也不能让这5年就是静止状态,仍然挂空挡、不放手刹。在《立法法》之前,燃油消费税一纸红头文件就调整了;在《立法法》之后,烟草消费税也是一纸红头文件说调就调了。这完全看不出《立法法》和税收法定的威严何在。
回到对电商征税的问题。征税本身应该是趋于共识,这个道理很容易讲通。现在引而不发,是对经济发展的考量,是不希望在经济下行期间贸然打压消费、创业和互联网新经济。尽管如此,地方政府因为财政收入减少,对电商很是挂怀。很多省市税务部门已经约谈过辖区内的电商,剑指漏税。
虽然这股风潮被国税总局给压了下去,但对电商征税始终处于一个关门拉帘的不确定性之中。也可能过些日子,国税总局一纸通知便雷厉风行地征税了。虽然说对电商征税,其实是“补税”,并不是新的税种“电商税”。但电商作为新商业业态,使得征税对象的外延发生变化,因此也需要来一回“税收法定”,因为后者的题中之义,便在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以及怎么收,都要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既然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并通过最高立法程序形成法律,就要主动地循序渐进,而不是拖到最后一刻,不情不愿上马。没有改革实践的锻炼,税收法定这四个字,就总是死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活的法律精神。
本报评论员 韩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