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无店铺零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昨日开征民意,明确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无店铺经营者不得出售违禁商品、未经允许禁止向消费者推送信息。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不正当竞争,情节严重者可追刑事责任。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