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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车交易的创新认可要求很迫切 -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07:21:0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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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姚琦4月15日,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的济南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客管办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几个问题展开辩论。尽管法院并未当庭宣

姚琦

4月15日,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的济南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客管办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针对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等几个问题展开辩论。尽管法院并未当庭宣判,但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案基本情况并不复杂,但所引发的问题和影响,却是多层次而又微妙的。

今年1月6日,济南市正式叫停专车,对专车业务按“黑车”查处。在济南西客站送客的陈超,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济南市交通局当天对4辆专车做出了罚款2万元的决定。而济南市交通局回应查处专车的依据为《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随后,陈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起诉济南市客管办执法不规范。

但本次案件审理,直接针对的是该项专车处罚决定行为本身,焦点在于围绕现行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因此,也许本案件审理无需对敏感的专车交易模式是否合法作出正面回应,就能作出相应的裁决。

出租车的行业历史告诉我们,平台化客运车辆服务对接,并不因互联网技术扩散方才出现,电话约车、电台叫车都是平台化促成交易的前身。互联网平台只是以更为快速、透明和规模化的特点而大幅提升了效率,适应了快节奏城市生活的供求精确匹配,也实现了车辆运营、能源消耗、城市环境等成本大幅节约。

互联网平台企业是这部分产业红利的挖掘者,出租公司、司机和广大用车消费者则是利益的获得者。因此,作为商业化追求,平台企业为之投入的成本,尤其是激发车辆服务交易模式的转型而进行的“烧钱”成本,必然渴望寻求回收和收益。因此,在无法撼动当前出租车行业特殊运营模式的现实面前,将体系之外的租赁公司车辆、私家车辆引入到行业中来,是其目前全力推行的“切蛋糕”手法。

因此,在全社会“互联网+”的时代背景下,专车交易的创新认可要求很迫切。

另一方面,出租车业的司机和公司,既在一定程度上直接或间接的享受互联网平台的高效红利,但又绝对的排斥专车交易介入而带走客户,尤其是中高端客户的流失,因为这将再一次加剧已经颇为紧张的出租车司机与公司的潜在利益矛盾。

因此,出租车公司以向相关部门举报、建议的方式,出租司机以某种大规模停运的方式,既可能是本次案件行政处罚的推手,也是一种要求对专车交易进行定性、界定边界的诉求表达。

当然,作为出租车或专车服务购买人的广大消费者,以及社会运行秩序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希望城市个人化客运服务不能停止的前提下,同样希望尽快解决此中问题。现实的难点在于,如何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而不为某些主体所谓的服务质量监督,安全责任落实等技术性问题说法所牵绊。

专车交易模式,实质是要求对城市个性化、点对点客运服务进行改革;新的行业主体希望加入,多样化消费者需求希望满足,原有参与主体希望获得更公平的利益等,这些因素都已透明化展示在我们面前。形式上,现有法律规定可能已无法给出满意的答案,但实质上,症结在于如何对城市客运个人化服务进行定性,从而指导法律起草或修订。因此,专车交易不是个专门性问题,也非法院一个裁判,就能专门化解决。

城市个性化客运服务,包括出租车、专车等在内,作为有偿服务,究竟是盈利性行业,还是公益性行业,尚存争议。但对比从事规模化客运的航空、铁路等来看,这些行业都在努力打破垄断、引入多种竞争者,国际经验也是引入市场化运营机制,那么结论似乎不言而喻,过于封闭的特许模式可能已过时。

作为盈利性行业,任何符合基本条件的社会成员、企业都应有机会参与。参与的条件,也即市场准入门槛,应由立法明确规定并完全公开,并且,这样的准入门槛不应设置歧视性标准。

用当前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思路作指引,将“专车”等服务交易放入到以合法设定的开放与竞争机制之下,将衍生的交易风险和权利义务以明确的责任或保险的机制给予解决,必能找到整体性的解决之道。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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