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大数据背景下的业务模式,正在对传统隐私保护规范中的“告知和许可”原则形成挑战。如何保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也为外界所关注。
依据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即遵循“告知与许可原则”。2013年6月,工信部颁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该原则在其中也得到了确认。
P2P机构信而富CEO王征宇就表示,尽管传统隐私保护规范中要求收集和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要遵循“告知与许可原则”,但是在借款人逾期且失联的情形下,借款人存有违约行为,公司催收人员通过合法手段,运用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在没有侵犯任何一方权益的情况下锁定借款人并主张权利,告知其违约,要求其履行义务,在中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他认为这种做法并无不妥。
在目前国人越来越重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信而富在同其他机构进行数据合作时,也在尝试通过机制创新来实现合规。
王征宇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了公司的数据合作模式:首先,由信而富依据历史经验,向合作机构提出数据筛选标准,这会包括几百、甚至上千种维度,例如注册时间长度、活跃程度、交易金额等,在筛选出符合条件的客户后,由合作机构向这些客户推送信贷服务信息。
“在此过程中,合作机构并不会将数据提供给信而富,信而富也不会拥有这些客户的数据。”王征宇强调说。
在用户接收到相关的推送信息时,如果恰好需要该笔借款,王征宇介绍,用户就可以到信而富公司进行申请。由于预先经过筛选审批,这时用户只需要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就可以快速完成申请并获得贷款,这时公司收集的这些信息也是获得用户许可的。
王征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公司角度讲,信而富获取这些数据的目的是为借款人提供金融服务,客观上也不会将这些数据泄露给任何第三方。目前对于这种操作模式法律上并未作出禁止,公司也从未收到任何有关个人隐私泄露方面的投诉。
另一家金融机构玖富的CEO孙雷介绍,2014年,玖富开始同国内多家机构进行数据合作,在移动端向用户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营销服务。在大数据精准营销的作用下,玖富的注册用户很快突破了1000万,其中移动用户占比93%。
玖富首席风控官穆远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其实玖富在实践操作中就遵循了这样的操作规范。穆远表示,合作机构提供给玖富的数据都做了脱敏处理,以车贷为例,合作机构提供数据时会对车主的隐私信息做特别处理,提供给玖富的只是车主用车的习惯、对车的兴趣爱好等数据,玖富自己也不会收集潜在客户子女、宗教信仰等与车贷无关的信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黄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大数据时代,数据的价值就在于共享,法律并没有禁止企业对外提供数据。不过黄震强调,企业在对外提供数据,或者进行数据共享时,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信息时应做技术处理。“如果是通过公开的数据进行分析,而不是通过非法获取的借款人的隐私信息进行分析,那么大数据运用和隐私权保护其实是可以厘清边界的。”黄震说。
黄震认为,尽管实现债权是P2P平台的合法诉求,但是其收集和获取债务人信息的方式和渠道也应当是合法的,就像不能以非法拘禁的方式促使借款人偿还债务一样,对债务人信息获取的方式也应该是收集公开的信息,或者有合法来源的数据。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无论是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还是后续的催收,只要P2P公司获取的数据来源都是公开的,那么获取这些数据本身并不涉及到法律问题;各个公司比拼的其实是数据的处理能力、模型的有效性等,这也是各家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周汉华指出,由于P2P公司从事数据收集和分析业务主要是为了用于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因此这些数据的使用只能服务于公司内部,而不能将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向第三方提供,否则就是从事了征信业务,而在我国从事个人征信业务是需要取得央行征信牌照的。
“用户个人信息不再只用于收集时的用途,其潜在价值更多地源于二次开发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利用。信息的转移和再开发、再利用更加频繁,同时也构成了风险的主要来源。”此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研究员彭云曾建议,对用户个人信息应施行分级分类保护。
一位资深业内人士也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了类似的观点。他表示,由于大数据的价值越来越多地源于用户数据的二次(及以上)利用,有些数据开发如要都征得用户同意,在技术、人力、财力、时间(包括及时性和耗时)及商业保密考虑上,实际是很难实现的,这时作为信息的使用者也应承担起用户隐私信息的保护责任。
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机安全专业委员会主任严明对法治周末记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如果数据都是从公开信息采集的,并无不妥,但是其分析结果不应扩散,“一般情况下,企业出于商业利益的考虑,也不会大面积的扩散”。
黄震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目前我国还没有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对于哪些是属于必须受法律保护的个人隐私,哪些是可以服务于商业的个人信息,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他认为,如果把与个人相关的信息都纳入隐私之列过度保护,也会抑制网络创新。
由于相关立法不大可能短期内出台,黄震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行业自律的方式推动形成一些标准,这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将会对未来的立法提供依据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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