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李杨 实习生 吴武林)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严禁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省政府有关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可以通过信函或政府门户网站留言等形式向省政府提出建议。省政府近日印发第115号令,《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正式予以公布。《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议或意见后,省政府将根据其相关部门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授权有关单位对该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研究评估,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