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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业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05:14:10]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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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快递企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结合快递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快递业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统一标准、自主申报、行业考核、企业聘任的原则,对具备高级技能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或同等资格的人员进行考核和职业资格认证。

第三条快递业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对劳动者职业道德、职业知识水平和技能进行综合考核和评价。企业应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的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邮政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职鉴中心”)负责全国快递业务师考评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包括负责审核各省快递业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督导评审委员会开展综合评审工作;负责建设和管理快递业务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拟定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和评分标准;负责快递业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

第五条各省(区、市)邮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快递业务师鉴定考评工作,包括组建由相关专家和高级考评员组成的快递业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负责对申报快递业务师人员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查和综合评审、评定等工作。

第六条邮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在省中心的指导下负责鉴定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快递业务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从业记录。

2.具有本职业较高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解决疑难问题、突发事件的能力,在传授技艺、推广和应用新技术等方面成绩突出,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八条 申报快递业务师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快递业务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高职院校等从事与本职业相关专业(方向)教学3年以上的人员,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5.取得本职业高级技能快递业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所学专业是邮政、快递相关专业/方向,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具备研究生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所学专业是邮政、快递相关专业/方向,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

第九条下列人员在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经综合评审合格后,直接取得快递业务师资格:

在国家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邮政行业特有职业个人全能前15名、国家二类竞赛中取得个人全能前12名;在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邮政行业特有职业个人全能前6名,在省级二类竞赛中取得个人全能前3名。

第四章 考评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依据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快递业务师考评由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审三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在省中心的指导下由鉴定站组织实施,综合评审由快递业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1.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试题均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邮政行业分库中提取,理论知识考试采取笔试方式,满分100分,成绩60分为合格。

2.技能操作考核采用实际操作、口试、笔试相结合的方式,必须由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或相当于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进行考评。重点考核现场分析、判断、处理问题的能力及传授技艺的能力,满分100分,成绩60分为合格。

3.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任一项考试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综合评审。单科考试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审主要结合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工作业绩评定三部分进行。

工作业绩评定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根据申报者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

第五章 鉴定考评程序

第十三条 快递业务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国家局职鉴中心发布快递业务师鉴定考评工作计划。

(二)省中心发布本地区快递业务师鉴定考评工作通知并组织报名,受理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人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快递业务师鉴定考评申报表》(见附件1);

2.本人获得的与生产技能相关荣誉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鉴定站组织开展鉴定考试、考核,汇总成绩。

(四)省中心组织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按要求对申报人进行工作业绩评定,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工作业绩等内容(见附件2),提出推荐意见。

(五)省中心组织快递业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结合快递业务师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3)对申报人的工作业绩、成果逐一评议、表决,并形成书面评价意见。评审结果采取评审专家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通过票数达到出席会议的评委总数三分之二及以上视为通过。

(六)快递业务师综合评审合格的人员,由各省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国家局职鉴中心审核,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考评纪律

第十四条快递业务师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实施考评人员及考评机构工作人员与申报人有亲属关系、同单位等,须在考核、评审的全过程回避。

第十五条考评工作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考评纪律,切实做好申报审核、命题、试卷管理、考场组织、综合评审、证书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和保密工作,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追究相关人员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快递业务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应加强管理,对于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泄露评审情况、干扰评审工作的人员,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

第十七条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考评资格或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快递业务师资格考评: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

2.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3.剽窃他人成果;

4.其他严重违反考试和评审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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