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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增值业务无视用户权益 海南一运营商被判退钱-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04:40:00]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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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记者 李学山报道 TV手机视频包月、体育栏目包月、点播手机动漫……收到这些订制增值服务的短信后,海口的邓某在没有确认订制的情况下,便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移动公司”)开通

本报记者 李学山报道

TV手机视频包月、体育栏目包月、点播手机动漫……收到这些订制增值服务的短信后,海口的邓某在没有确认订制的情况下,便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移动公司”)开通业务并收取费用。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邓某将海南移动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海南移动公司返还对邓某多收取的143.2元增值业务费及代收费。

邓某系海南移动公司用户,办理了每月18元的动感地带资费套餐。2015年2月4日,邓某预存话费100元,后显示话费实时余额38.12元,海南移动公司提示话费实时余额为冲抵截至前一天话费后的可用话费余额。

邓某分别于2015年2月13日和2015年2月16日充值30元和40元,话费实时余额分别为35.37元和22.72元。后通过查询客户账单,邓某得知其2015年1月份产生增值业务费29元和代收费业务费2元,2015年2月份产生增值业务费106.2元和代收费业务费16元,费用共计153.2元。

因“无缘无故”被扣掉大量增值业务费用,邓某便向海南移动公司客服热线咨询,该客服按照邓某要求取消了邓某享有的50元信用额度,并将其手机网卡关闭。

邓某还是认为移动公司多收了资费,因双方协商未果,他将海南移动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经营者欺诈行为规定的最低赔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500元;因提起本案发生的误工费442.5元,并在报纸上对其公开赔礼道歉。

海南移动公司辩称,其作为电信服务提供者,其根据邓某手机号码发送的短信申请为其开通相应增值业务,每次点播和开通增值业务时,均及时向邓某发送短信提示业务内容、相应资费及退订方式,不存在什么“消费陷阱”。

一审法院审理后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邓某上诉至海口中院。法庭上,海南移动公司表示,当系统向客户发出扣费短信提醒之后,如果客户没有发送退订的信息,就开始扣费。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请包月类和订阅类信息服务业务,其具体确认过程为: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这种确认过程可简称为"二次确认"。若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收到来自用户的确认订制的反馈信息,不得视为默认订制,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但从短信内容来看,并无上诉人邓某明示确认订制增值业务的反馈意见,海南移动公司以邓某未发送退订短信即视为确认订制的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应认定海南移动公司与邓某在彩铃之外的增值业务上未形成订制关系。海南移动公司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收取邓某增值业务费及代收费143.2元,侵害了邓某的财产权益,其收取的143.2元费用应当返还邓某。

海口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一审在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增值业务订制关系问题上认定事实不够清楚,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令海南移动公司向邓某返还人民币143.2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此案中邓某提出的500元赔偿要求,法官解释称,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最低赔偿为500元。“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但本案不存在此种情形,故邓某请求赔偿数额超出143.2元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消费陷阱防不胜防,霸王条款莫名其妙,总之收费有理,先扣没商量!”在得知自己法院支持了自己的诉请之后,邓某对媒体记者表示,他之所以提起这一“较真”的诉讼,是为了让更多的人关注无处不在的消费陷阱和霸王条款问题。

而海南移动公司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环境日益多元和复杂化,手机病毒无孔不入,杂牌手机的内嵌软件、应用更是多而复杂。在本案中,他们就曾提请对邓某所用的手机进行检测。为应对以上问题对客户权益的侵害,中国移动持续改善服务,自2010年起就陆续结合不同业务的特点及需要,开始实施了业务订购二次确认、业务扣费前主动提醒、已订购业务便捷“0000”查询退订、以及增值业务费用争议“先退费,后查证”等举措。他们建议客户选用正规品牌手机、留意软件或应用下载,避免手机中病毒或被内嵌了恶意软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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