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用技术更要用法来治理网络侵权-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03:25:2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近十几年,网络普及使得信息分享更加方便,人们获取信息更加快捷。但技术的发展让知识共享的同时,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近日,微信首次发布了《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 白皮书

近十几年,网络普及使得信息分享更加方便,人们获取信息更加快捷。但技术的发展让知识共享的同时,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议也越来越多。

近日,微信首次发布了《2015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以下简称 白皮书 )显示,针对微信公众帐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占比达到60%。

目前,微信日均浏览量超过30亿,已成为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信息发布平台,但同时也成为知识侵权高发平台,并且因其传播的点面结合特性也成为监管的 真空地带 。

散布型网状传播

当下互联网发展进入了一个十分繁荣的时期,互联网+的到来,让我们真正进入了互联网数字传播时代。现在人们对互联网越来越熟悉,大到国家的经济贸易,小到人们的生活都离不开它的存在。

互联网是一个大平台,它是全球性的,从结构讲它是按照 包交换 的方式连接的分布式网络。从技术的层面上,互联网绝对不存在中央控制的问题。换种方式就是不可能存在某一个国家或者某一个利益集团通过某种技术手段来控制互联网的问题。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分支以及不同的使用方式,而微信平台就是分支中的一支。

微信平台的信息传递主要是点对点的传播,而这样的传播是建立成为好友的基础之上的。即便是公众号那也是需要在好友中关注才能获取信息,相对于网络传播有一定的局限性,而网络传播融合了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的信息传播特征,在总体上形成一种散布型网状传播结构,在这种传播结构中,任何一个网络都能够生产、发布信息,所有网络生产、发布的信息都能够以非线性方式流入网络之中。

中国现代媒体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诗兰认为,网络传播有三个基本的特点:全球性、交互性、超文本链接方式。如果我们要给网络传播下一个定义,那就是以全球海量信息为背景、以海量参与者为对象,参与者同时又是信息接收与发布者并随时可以对信息作出反馈,它的文本形成与阅读是在各种文本之间随意链接,并以文化程度不同而形成各种意义的超文本中完成的。

互联网是我们无法掌控的,但是可以为使用者建立秩序。现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为网络建立秩序。但是网络时代的快速发展,各种创业模式的突现,各项法律的不完善,让人们没有了违反法律的意识。而微信发布的白皮书也让我们认识到,在互联网法律的基础上,对于其他方式的侵权行为也要加以规范。

成本低是侵权高发主因

微时代的来临,给我们带来全新的传播方式和速率,但是也给我们带来了不小的难题,微博抄袭、与微博版权相关的纠纷以及微信公众号中的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也频频爆发。

据白皮书发布的数据显示,近一年来,微信共处理涉知识产权案件1.3万件,其中,原创声明功能保护了515万次原创申请,品牌维权平台处理了7千多例涉嫌售假举报。而针对微信公众帐号的投诉超过2.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超过1.3万件,占比达到60%;针对微信个人帐号的投诉超过1.2万件,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投诉有200多件,比例仅为2%。

像白皮书中发布的侵权事件时有发生,2010年,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2011年, 童话大王 郑渊洁在新浪微博上说,其原创微博被加V用户剽窃。2014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对广东首例微信侵权纠纷案一审进行了宣判。

微信公众平台的侵权行为很大一部分是著作权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秘书长、北京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雷博士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

周雷律师表示, 侵权的行为可以从四方面来讲,一是文章抄袭,整篇抄袭,尤其是整段抄袭未标注引用的情况也很多;二是掺假原创行为(本人给的定义),主要是一些文章改头换面,但是观点、表现手法和依据数据相同的变相抄袭;三是未经授权而转载文章,如果文章注明不得转载的原创文章,未获得授权就在公号中刊出也属于侵权行为;四是使用相同的公号名称。这一块尽管尚有争议,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先使用的公号应该视为先发表,如果使用这个公号名称也属于著作权侵权。

对于如此严峻的侵权行为我们不得不问,为什么现在的侵权行为会如此的严重呢?周雷律师表示, 原因有很多,主要从侵权途径的便捷性、低成本、司法判例不多缺乏判断规则的完善性。

目前对于微信平台的文章处罚上,腾讯鉴于微信的发展,一直没有提供自身机制上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根据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显示,4月份出台的《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中,对公众账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未经授权发送他人原创文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首次出现将对违规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多次出现或情节严重的将对违规公众帐号予以一定期限内封号处理。 说明最重的处罚是一定期限内封号,这是远远不够的。 周雷律师表示。

技术、法律双重手段

面对泛滥的 微侵权 现象,我们要正确引导人们的原创意识,遇到侵权,应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白皮书中显示,原创声明功能成为微信公众平台向 抄袭风 亮出的一把 利剑 ,为维护作者权益,鼓励优质内容产生提供了有力保障。微信平台通过技术手段建立的主动防范措施,提升了平台自净能力,能够逐步减少直至杜绝抄袭等侵害著作权的行为。

周雷律师表示, 平台应该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上加大软件开发,建立屏蔽和防火墙机制,这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包括文章刊发前的过滤和事后监督以及监测软件的研发,结合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度设计来一并考量。当前 互联网+ 的发展有利于监管手段和措施的完善。

2015年12月31日,在微信团队的支持和参与下,知乎正式发布了 微信公众号侵权投诉系统 ,通过人工审核对接的形式对知乎用户所举报的侵权内容进行处理,共同开辟了绿色维权通道。

白皮书中显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一直致力于设置合法、合理并且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并持续践行和努力完善微信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这次白皮书的亮点就是其所强调的,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制裁性规则,又有倡导和奖励性措施,例如文章阅读后的打赏功能。根据白皮书记载, 微信一边是对抄袭的打击,一边对原创的保护,2015年1月22日,微信公众平台上线原创声明功能,公众帐号文章运营人对原创文章成功使用该功能后,在标题下方将出现原创标识,读者即可了解该文章在公众平台内系原创文字作品。 这双重措施在白皮书上向公众昭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能够提高公众平台运作者的守法意识和公众的著作权意识,促进互联网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 周雷律师表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认为: 腾讯微信白皮书中秉持的 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实现审查与事后救济相结合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是行之有效的企业自治方案,它不仅将许多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微信服务的过程中,也为其他企业树立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典范。

微信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体现了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新特征下新的思维视角和举措。这与纸质媒体和网页媒体时代有所不同,移动媒体资源具有快速消费的即时性特征,海量文章读后可能被淹没。因此,著作权被淡化和稀释的可能性风险加大。而微信白皮书发布,为其他移动媒体平台提供了示范意义,也为新媒体和自媒体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平台自我约束机制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意义,从而保护原创、促进文化和理论创新,从法治意义上最终促进互联网著作权立法和执法行为的完善。 周雷律师表示。

微信每天都有上亿活跃用户,更是有海量的信息生成、传播,白皮书的诞生是响应国家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一次大胆尝试,但仅凭借微信的一己之力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建立起尊重知识产权、重视权益保护的氛围,才能为构建健康、绿色的网络知识产权环境。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