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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02:43:31]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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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报讯 (记者王君)临县男子高某手术前投保了手术安全意外伤害险。不想,高某在术后因并发症病逝,却被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日前,经市中级法院审理维持了迎泽区法院对保险公司作出的免责条款无效,赔偿高某

本报讯

(记者王君)临县男子高某手术前投保了手术安全意外伤害险。不想,高某在术后因并发症病逝,却被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拒赔。日前,经市中级法院审理维持了迎泽区法院对保险公司作出的免责条款无效,赔偿高某家属10万元保金的一审判决。2013年8月,高某因心脏不适入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下壁、右室心肌梗死。同年9月4日,高某之子为父在我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10万元险额的手术安全意外伤害险。两天后,医院为高某做了搭桥手术。术后第二天,高某出现了术后并发症,高某家人决定让其转院治疗。同年9月9日,高某在转院期间病逝。事后,高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保险公司以“在保险期间发生的除手术医疗意外或医疗过错外的其他意外事故,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免责条款拒赔。高某家属以不知免责条款为由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则辩称高某在保单签字足以说明其清楚免责事项。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对于免责条款而言,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就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如果保险人未能证明其已履行了提示义务,使投保人知悉免责条款,则免责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责事项作出足以引起高某注意的提示,更没对免责条款加以显著标志进行提示。同时,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就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等对高某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家属10万元保金。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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