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随后,有市场人士对于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解读为第三方支付账户最高支付额度仅为5000元。当晚,央行相关人士回应,市场上关于意见稿规定网购最高限额为5000元的说法为误读,通过第三方支付进行网购消费的额度能满足绝大部分消费需求。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5000元限额只是针对支付账户的扣款,而不针对银行账户。也就是说,在网购扣款时,当消费金额超过5000元,从支付账户扣除5000元后,超出5000元的部分是从银行卡账户扣除。所以,网络购物消费额度是没有限制的,只是扣款渠道不同而已。
尽管同时通过支付账户与银行卡账户扣款,确如央行相关人士所表示,同样能够满足绝大部分网络消费需求,但是,消费者将部分资金放在支付账户当中,并不全是为了进行网络消费。资金存在支付账户中利息更高,跨行转账免收手续费等实惠,也是吸引消费者将资金放在支付账户中的重要原因。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见稿限制网络支付账户额度的做法,实际上会变相损害到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正如有业内人士所认为的,意见稿的核心其实在于,不允许第三方支付吸收存款,所有的资金必须进银行的账户,目的在于让第三方支付回归到单一的支付业务上来。而网络支付是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意见稿对于网络支付账户认证和额度的限制,不仅会阻碍网络支付的发展,也必然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当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范围与额度进行限制,能使银行机构的利益得到保护。但是,像这样通过限制竞争的方式保护银行机构的利益,并不利于银行机构在竞争压力的驱使下,更大程度地创新自身服务方式、提高自身服务质量,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唯有鼓励竞争、保护竞争,才会真正有利于银行不断创新服务方式、大力提高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业不断获得更大的发展,并在更大程度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
魏文彪
央行解惑支付限额5千元:仅规范支付账户余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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