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继《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发布不久,保监会率先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为互联网保险接下来的业务开展指明了方向。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的众安保险,以“六大关键字”对《办法》中部分条款进行了详细解读。
众安保险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重点环节提出了一系列详尽的规范要求,大幅度放开了准入许可,加强了事中监测和事后处置,建立了退出机制,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基本态度。
众安保险上述负责人认为, 《办法》明确了该方向后,将有利于互联网保险公司更大范围、更加有序地和第三方平台展开合作。他还特别指出,在明确定位保险机构、第三方平台职责同时,《办法》也强化了保险公司、第三方平台在保险业务中的行为约束,对包括信息披露、信息收集、信息安全等在内的操作环节进行了严格规范,整体上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下是众安保险对《办法》中部分条款的详细解读。
1.关键词——第三方平台
涉及条款:第三条
第三条: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众安保险的解读是:
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原内容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第三方网络平台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保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应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在互联网保险业务开展中,有一些嵌入互联网平台内的保险业务,需要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直接接触客户,因此须由平台参与理赔和服务等一些操作流程中。监管的这一改动,更加符合实际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
众安保险实际在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一直严格遵循上述管理思路。我们目前所有产品的承保理赔等环节皆由众安保险负责管理,所有的流程、规则,皆由都由众安保险严格制定。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的业务,由于平台直接接触客户,并掌握大量客户数据,因此在诸如客户筛选、判断保险事故发生、确定损失程度等环节,会在众安保险的主导和管理下,由第三方平台进行操作执行。
2.关键词——IT系统(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安全
涉及条款:第五条、第十七条
第五条: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自营网络平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保险机构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实时对接,并确保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的有效隔离,避免信息安全风险在保险机构内外部传递与蔓延。
(二)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三)具有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且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四)具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符合保监会有关规定;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加强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采取防火墙隔离、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与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交易数据和信息的安全、真实、准确、完整。
互联网保险具有在线、海量、小额、高频、碎片化等特点,因此对IT系统的处理能力和安全性都提出了更高挑战。
《办法》为机构IT系统建设完善提出了新的具体要求,这些对于互联网保险经营机构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定位于服务互联网生态,所有产品从投保到理赔等一切服务流程都在线上。为应对互联网海量数据存储及处理,众安保险自成立之初便率先选择将公司核心应用、数据部署在阿里云上,实现完全去IOE(IBM的小型机、Oracle数据库、EMC存储设备)的核心业务系统,此举在国内金融机构尚属首例。
众安保险正是通过运用云存储、云计算、云安全等云技术,高效率地应对海量数据处理,并充分利用了阿里云的云安全体系,大大提升信息安全性,有效管理信息系统风险,解决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后顾之忧。
3.关键词——信息收集
涉及条款: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醒目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第三方网络平台备案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第三方网络平台应于收到投保申请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地提供承保所需的资料信息,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原内容为——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当于承保后24小时内向保险机构提供被保险人的完整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账户等资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此条款在于强调保险公司通过第三网络平台进行产品销售时的信息收集问题,为确保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平台业务中承担管理职责作出铺垫。“承保后”改成“投保后”,体现了监管对于实际操作层面第三平台业务特性的充分考虑。投保后,保险公司可根据第三方平台所提供的客户信息,结合产品情况,选择是否承保。因此,信息收集步骤提前的设置,更加科学、合理。
4.关键词——产品管理
涉及条款: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管理,选择适合互联网特性的保险产品开展经营,并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保险基本原理及相关监管规定。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产品管理,以及“应用互联网技术、数据分析技术等开发适应互联网经济需求的新产品”,该条款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发展方向给出了明确指导,也体现了监管的与时俱进——对于互联网创新技术运用的支持鼓励。
对于普通保险产品而言,其生命周期通常会包含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产品设计、产品鉴定、产品报批、进入市场几个环节。而在互联网进入DT时代的今天,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从新产品的设计到后期运营的优化迭代;在产品设计的方方面面,包括精算、承保、理赔各个环节,海量的用户需求被源源不断地通过数据输入进来,成为一个个极有价值、可发掘的金矿。如何通过数据分析及互联网技术挖掘这些需求,进而将其转变成更好的产品及服务提供给用户,这是对互联网保险机构的重要挑战。
5.关键词——保费收入专用账户
涉及条款: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在征求意见稿中,该条原内容为——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费并进行转支付。
增加“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该条改动,充分考虑了第三方网络平台实际现状,约束保费资金管理的同时,也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第三方平台客户支付习惯和用户体验。对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第三方平台业务有利。
6.关键词——客户服务
涉及条款: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探索以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开展客户回访,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办法》对客户服务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探索多种方式,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的高效和便捷。
作为全部业务均在线上开展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保险在常规的电话、邮件等服务方式以外,也一直积极采用微信、旺旺等在线客服方式。另外,基于互联网业务高弹性的特点,众安保险的客服团队和数据团队也一直保持着深度合作,建立了周期性的服务资源预测机制,以准确预测未来可能需要的客服资源,在此基础上配置人力资源合作伙伴、制定培训机制,有效确保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