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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出台-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2 00:52:1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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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报记者 冯阳 7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微信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作出界定。这也是继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
本报记者 冯阳本报记者 冯阳

7月2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微信公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作出界定。这也是继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首个出台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细则。

保监会方面表示,对于保险机构已开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办法实施后仍不能符合要求的,应立即停止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开展。

四类险种地域经营范围放开

由于互联网打破了地域限制,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备受关注。此次出台的《办法》对此问题有所放宽。《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这四类险种分别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另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应与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保持一致。

事实上,监管部门也没有完全把口子堵死。如保监会在该《办法》中还表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保费将直接支付到保险机构

该《办法》规定,保险机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应最近两年未受到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未被中国保监会列入保险行业禁止合作清单。

为了防止出现第三方平台挪用保费的问题,该《办法》规定,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应直接转账支付至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专用账户,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代收保险费并进行转支付。保费收入专用账户包括保险机构依法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设的专用账户。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结算、统一授权转账支付。保险公司应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费用种类和标准,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用或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信息技术费用等,不得直接或间接给予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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