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坛举行
东方网3月17日消息:以“透明、诚信、责任”为主题的2015首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高峰论坛1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论坛由新华网和中国人民大学主办。
此次论坛围绕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自律,企业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教育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展开讨论。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金融行业的发展格局,为广大民众和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带来了便利。但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少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跑路现象,这使不少投资者消费者血本无归,进而对P2P望而却步,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致辞说,作为会议的主办方,新华网希望通过举办此次峰会,汇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探讨互联网金融新时代下的金融消费与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互联网金融消费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正确引导科学理性投资理财,弘扬倡导互联网金融行业诚信经营理念;树立行业优秀典范,激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完善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为培育营造良好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副院长指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伴随着一些损害消费者的现象,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一些风险提示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问题。所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性问题有待进一步提升。消费者作为金融市场中最庞大的利益群体和资金来源,在金融群体里面是最脆弱和最需要关怀的弱势群体。他提出,努力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又能够有效的保护消费者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制度构建,让这两者能够有效的平衡。
互联网金融的准则是透明度。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吴晓求院长吴晓求说,金融有六大功能,其中支付清算、贷款和财富管理这三个功能是最核心的。他提出,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风险是透明度,主要从众筹和P2P角度来看。P2P平台的责任是为筹资方的信息做准备,所以必须要把项目的结构披露出来,有责任把信息完整地告诉投资者。目前P2P跑路现象很严重,一种是恶意跑路,一种是技术跑路。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焦瑾璞指出,近两年,金融消费保护局首先建立了全国的信息处理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信息系统和12363公益投诉电话。加强了监督检查,针对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项调查,重点做了两项:一是对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检查;二是对银行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检查。他表示,金融消费保护局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和加强制度建设。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要有知情权。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副会长河山指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企业利用互联网在开展金融业务,作为金融企业要把真实信息告诉消费者,同时告知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最重要的是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的知情权。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准备充足的保证金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风险治理研究中心负责人杨东发透露,该中心今年将提交一个整体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报告框架,这个框架不仅是学术性的,还应该依靠舆论优势、专业优势,从互联网金融消费保护透明度指数、用户体验满意度指数、对产品创新的指数、互联网金融内部风控指数等多个维度构建报告框架。
中国银行(601988,股吧)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卫国强调,互联网金融要健康发展需要一个适当的法律框架。互联网金融法治有两个基本目标:维护系统性安全,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有效排除不规范和不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的行为。
他提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走出误区:误区一,互联网金融可以做到零风险,很多互联网平台在给消费者介绍产品的时候标榜零风险,但是凡是金融都有风险,任何时候都不能说是零风险。所以消费者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要风险意识,越是面临高回报的诱惑越是要增加风险意识和加强风险的防范。误区二,监管是防控金融风险的万药灵丹,很多消费者把防控风险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了监管上,没有想到自己在防控风险方面应该做些什么。而监管只能在有效的范围内构筑防范金融风险的防火墙,尤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防火墙。监管部门起到的作用主要是:制定基本的行业规范,维护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控制主要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是对具有系统性风险加以防范,采取防控措施。
互联网金融支付安全如何保障?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法律与权益保护部主任陈凌指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需要在立法层面对消费者信息的个人隐私权进行界定,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对敏感信息应该明示同意才能使用,对于非敏感的一般信息可以采取漠视同意的规定。另外,在立法上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加以规定。在法律中明确要求经营者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告诉消费者所采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使用途径。陈凌补充到,关于支付创新与支付安全平衡问题涉及较多的是快捷支付。快捷支付服务由于简单且流程快,有效提高了支付便捷性。但是由于推出的验证方式过于简单,一些不法分子通过木马等其他软件可以直接截留手机信息盗走资金,这种现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从经营者角度看,企业在创新过程中把握住对风险控制和风险承受能力,在创新产品服务进入市场以前进行评估,同时给消费者提示。
陈凌说,经营者在推广业务的时候对风险提示要加大。同时也需要加大对消费者支付安全和支付支持的宣传力度,强化消费者信息保护意识,提高支付水平。
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高传捷提出保护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表示,不能以管理传统金融的方式来管理新的互联网金融业态,我们强调要依法治国,对于互联网金融要加强法治。高度关注在互联网金融活动当中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严厉打击恶意犯罪。
北京恒昌利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张然指出,由于互联网金融维权环节相对较多,信息存在一定的不对称,举证较难,这些在客观上形成了更高的维权成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是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消费者资金安全应该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管理,事后有监督。企业要做好充分的信息披露,不能隐瞒信息;注重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和完善;同时企业要建立跟踪机制,实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