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隐隐于网网上的东西不能太当真—就像酒后“胡言乱语”可以抵赖不认账一样,网民在网上的行为似乎可以“天马行空”。不过,2月4日接连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简称“国信办”)十条规定,告诉大家网聊等也可以作为民事案证据,而诸如“普京”“奥巴马”的网上昵称也会“犯规”。习惯了在网上胡侃瞎吹的人,小心留言不慎成为别人的证据。
文、图整理/广州日报记者 李光焱
短信微博网聊等
具备法律效力
“亲,我给你打了20151314.00元,请查收。”“没问题,哥明天就送你一辆宝马开。”通过网络工具聊天,大家或许习惯了“吹大气”,不以为意。不过,现在这一切可能成为“呈堂证供”。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司法解释—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当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于当日起正式施行。这是2013年1月1日经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
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六章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此外,司法解释还称,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于电子数据的规定。
这也就意味着,以后在网聊过程中,“吹牛”要慎重,否则可能惹祸上身。不过,有专业人士亦表示,在具体执行中必须要证明两点:一是这些数据记录是真实有效的,而不是被篡改或伪造的;二是这些数据是由当事人依据主观意愿亲自产生的。
其网络昵称
不可冒用他人身份
“我是雷军”“普京”“奥巴马说”类似的网络昵称,相信网友并不陌生。但此类冒用名人的昵称从3月1日起,或将被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销。2月4日,国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对公众使用微博、微信等上网的账号名称(包括头像和简介)进行规范,明确提出网上昵称不准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侮辱诽谤他人等“九不准”。规定共十条,从下月起施行。并且,国信办还公布了举报渠道,举报电话12377,举报网址www.12377.cn,举报邮箱jubao@12377.cn。
国信办相关人士介绍,《规定》就账号的名称、头像和简介等,对互联网企业、用户的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涉及在博客、微博客、即时通信工具、论坛、贴吧、跟帖评论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所有账号。“账号管理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用户选择个性化名称的权利,重点解决前台名称乱象问题。”该人士表示。
据了解,中国网民规模世界第一,用户账号数量巨大,账号乱象也日益突出。有的假冒党政机关误导公众,如“中纪委巡视组”;有的假冒媒体发布虚假新闻,如“人民曰报”;有的冒用他人身份,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有的假冒名人包括外国元首,如“普京”、“奥巴马”;有的假冒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发布虚假信息;有的名称和头像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甚至公然招嫖;有的在简介中传播暴恐、聚赌、涉毒等违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