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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外之地 网上“乱说话”需担责-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1 18:03:46]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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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微博、博客、微信的兴起,信息的发布和交流更为快捷。同时,人肉搜索、散布谣言等网络侵权现象经常发生,不但侵害了个人权益,也给社会、给公众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越秀法院邓望成法官表示,网络是虚拟的,但法

随着微博博客、微信的兴起,信息的发布和交流更为快捷。同时,人肉搜索、散布谣言等网络侵权现象经常发生,不但侵害了个人权益,也给社会、给公众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越秀法院邓望成法官表示,网络是虚拟的,但法律不是虚拟的,在网络上散布谣言、暴露他人隐私、对他人进行侮辱和诽谤,需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利用网络发起“人肉搜索”,未经同意随意在网络上公布他人的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各网络用户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在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散布他人隐私的,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损害时,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时,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构成诽谤罪和侮辱罪,将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权利不是绝对的,权利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行使。邓法官表示,广大网民需增强网络文明意识和法制意识,在网上发微博,论坛上发言须遵守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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