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致力于破除资金供需各方进入金融市场的制度性障碍,提供更为充分自由的环境,并经由市场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各方利益的优化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内涵
金融与互联网信息技术的结合,使得金融的普惠性具备了可能性。首先,互联网技术使金融突破了物理空间的限制,经由互联网覆盖了更为广泛的受众群体。与传统的民间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顺利地实现了非正规金融发展空间从熟人社会向陌生社会的转变。其次,互联网金融有效地降低了融资双方的信息成本与交易成本,尤其是P2P、股权众筹等脱媒化融资方式,建立起资金供需双方直接的沟通渠道。正是因此,以互联网金融解决现有我国金融普惠性不足的问题,被寄予无限的希望。
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与普惠金融并不完全一致。就两者的惠予方向而言,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是截然不同的。普惠金融的目的主要是为被正规金融体系排除在外的贫困、低收入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可得性的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则更多地体现出双向性,一方面是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获取高收益的途径增多,另一方面则是资金需求者获取资金的渠道增加。但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降低资金需求者融资成本的作用并不明显。以P2P贷款为例,据调查,99%的P2P产品借贷利率达到24%,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有研究据此否定P2P贷款的普惠性。P2P贷款利率相对较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P2P贷款客户主要是次级客户,需要以较高的利率补偿高违约风险;二是P2P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P2P投资者的期望利率普遍在14%左右,直接推高了P2P贷款利率……
对互联网金融功能性监管思路的反思
……从普惠性角度思考互联网金融监管
……(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5年第01期)
作者单位:温州大学金融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