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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观察·新媒体)监管新规是否让股权网络众筹沦为富豪的游戏?-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1 14:25:4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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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新媒体专电(李俊慧)“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是中国很多领域监管方向反反复复的写照。很多人说,没有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但是,当身处其中,你会发现有监管要比没有监管强,更担心乱监

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新媒体专电(李俊慧)“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是中国很多领域监管方向反反复复的写照。很多人说,没有监管就是最好的监管。但是,当身处其中,你会发现有监管要比没有监管强,更担心乱监管或监管乱。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标志着网络众筹监管大幕缓缓拉开。

网络众筹是个新事物,很多人不了解,参与其中深怕被骗,确实需要加强监管。而对于监管新规中一些做法或要求,有人觉得“管的太严了”,有人觉得网络众筹本来就不是谁都能玩,“就该严格限制”。

股权众筹融资监管新规无疑有很多值得肯定之处。首先,办法规定网络众筹平台不得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自筹”。如此限制好处显而易见,一方面,既能确保众筹平台中立性及中介服务定位;另一方面,也能避免众筹平台因自筹滑向“非法集资”深渊。

其次,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对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来说,若同一众筹项目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难免有“一房二卖”的嫌疑,融资诚信有瑕疵,容易滑入“诈骗”,投资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障。因此,禁止同一项目同一时间在多个平台同时众筹,对于投资安全将会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再次,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不少人可能对200人的人数限制感到困惑。理论上,众筹参与人数越多,单个投资者的金额也会下降,从而分散每个参与者的风险。但是,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做法,相当于公开发行证券,而这是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否则就是非法行为。

然而,一些人也质疑,监管新规似乎仍有值得商榷之处。比如,《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还是《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管理办法》?新规全文虽然共有八处涉及“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但实际上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行为直接相关的条文不过两处。分别是“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定义和原则。

监管新规似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不设“行政审批”的要求,但从另一角度来看,该办法似乎更留意如何将股权众筹平台纳入自己的监管范畴,而对于众筹项目或内容本身如何监管并不太关心。从《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起草的内容来看,叫《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管理办法》似乎更为稳妥。

此外,监管新规名为“众筹融资管理”,但却将重心放在众筹平台管理和投资者范围限定上,让人颇为费解。

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简单说,按照该办法,只有“富人”才能参与众筹融资,而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俨然成了“富豪俱乐部”。按照上述规定,似乎只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那些证券公司等法定会员才具备实力吸纳上述“有钱人”,而对于“草根”股权众筹平台或企业,搞不定“富人”,基本无法“玩转”众筹融资服务。

众筹融资行业既能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也能促进融资者尽快解决资金难题,对众筹平台及企业加强监管乃大势所趋。如果加强监管的手法有“自肥”嫌疑或明显限制特定企业,不仅很难获得市场认可,也容易让整个行业管理和发展陷入“混乱”。(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由钛媒体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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