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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科学民主立法基础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1 12:45:43]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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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强有力武器。依法治国则是现代文明社会公认的,最科学的治理方式。良法的建构首先离不开科学民主的立法,而科学民主的立法又以社会发展实践为基础。正像习近平总书记

法律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强有力武器。依法治国则是现代文明社会公认的,最科学的治理方式。良法的建构首先离不开科学民主的立法,而科学民主的立法又以社会发展实践为基础。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说,“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与时代发展变迁相适应,“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其重点包括“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综观当前,伴随着信息革命浪潮,互联网络已全方位渗透至现实世界,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裂变式影响。其带来了社会进步亦提出了严峻挑战。准确把握立法原则和精准分析网络社会现实,有助于我们夯实互联网领域立法基础,增强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要坚持六项原则

第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原则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执政,本质是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互联网看似虚拟,实际上还是由千千万万真实的人来建构,且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其越来越关乎普通民众的利益。因此,网络秩序的规范与井然,网民表达的自由与包容,网络舆情的理性与和谐,是人民当家作主在网络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而这些网络秩序的保障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领导、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这一根本准则在网络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和切实的贯彻执行。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点“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正是为回应当前国家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回应人民群众对互联网问题的高度关切,体现了党的正确主张与广大人民意志的统一,亦必将保证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发挥领导作用。

第二,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

互联网领域立法要在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下进行,同时还要倾听各方呼声,协调各方利益,凝聚智库、网络运营商和网民等各方智慧。具体来看,健全完善网络诉求表达渠道,符合网络新公共领域的发展规律,但也面临着表达过界、超越底线和过度逐利的问题。因此,在互联网领域立法过程中,要尊重各方的民主权利,也要培养他们的民主素养和责任意识。例如,对网民而言,应保护其参与网络立法的积极性,进一步拓宽网络社情民意反映渠道,将之纳入民意—决策系统,同时,也要将之约束在有序、合理的范围内。对网络运营商来说,既要主动与之沟通,保证其商业利益和发展空间,也要在交流和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明确他们的网络责任,规范其网络运营行为。而为了提高立法的成效,还要多倾听网络业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坚持科学立法的原则

互联网是基于共享和自由理念建立起来的。网络社会是一个超时空的特殊场域,它既是我们现实社会的延伸,也是现实社会的重构,还与世界、过去、当今与未来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在立法前和立法中,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摸清网络社会结构、网络运行规律、网络舆情变化规律、网络信息传播规律、网民表达的群体心理规律,找准网络不良舆情的形成与扩散、网络犯罪的出现与发展、网络非理性诉求的发生与变化的脉络及问题症结。通过立法,既要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创新竞争,也要尊重公民权利与构筑和谐氛围;既要保持网络运行的开放与包容,也要保障网络行为的合法与有序。

第四,坚持系统立法的原则

互联网是基于技术力量发展起来的新生事物,既极具活跃、开放、多元与流动性,也总是在创新与变化中不断挑战当今的社会秩序,这就导致了现存的法律法规有着极大的健全完善空间。突出表现在,像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相关治理规定,散在于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中,且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因此,提高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时效与实效,要求我们树立系统和整体的观念,根据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明晰网络社会主体的责、权、利,通过统筹谋划,促进有关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共同完善。

第五,坚持中国特色的原则

虽然,互联网领域立法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尝试,但中国互联网30年走过的发展历程清楚表明,我们的网络社会存在于中国语境下,有着自身的发展变化规律,因此,拿来主义、照单全收显然并不适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解决中国的问题只能在中国大地上探寻适合自己的道路和办法”。中国的互联网领域立法要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历史文化传统,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实现国家信息化战略和信息强国目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

第六,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的原则

法律与道德作为强控制力和软控制力,是维护真善美、鞭挞假恶丑的两大基石。如若说,法律作为一种外在的强制手段,为我们在互联网中“如何做”明确了规则和方向;那么,网络道德作为一种内在的教化手段,则为我们在虚拟空间中“应该做”提出了希望和要求。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提倡与支撑,有助于通过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构筑正确处理虚拟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物、人与自然、人与世界的关系的理想蓝图,帮助我们立足自我塑造和自我提升,从他律走向自律。

二、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要科学研判相关网络行为

网络社会中的失范和越轨行为很多,在立法中需要仔细甄别和科学研判。在网络服务中,主要包括了面对社会动员、煽动甚至颠覆、恐怖等网络重大问题的不作为;散播黄色、低俗信息等网络无底线逐利行为;无底线获取隐私信息行为(对网络“芯片沉默”权利的任意践踏)等;在网络使用和监督中,包括了网络造谣、信谣传谣;网络恶意攻击;网络侵权、侵害;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网络煽动、颠覆行为;网络水军恶意攻击和炒作行为、黑客信息入侵行为等。这些行为有的独立存在,有的则交错混杂,需要在立法中分清主次并加以细化。

三、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要厘清立法涉及的对象

网络社会空间中存在着多种主体,主要囊括了四类。一是网络运营商、网络基础设施提供商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网民(包括了普通网民、网络大V)、网络经济、文化、社会组织等网络服务使用者;三是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网络监管者;四是网络新闻媒体、网络自媒体等网络监督者。当然,互联网社会结构十分复杂。不但是指网络人实质上是社会人,还是因为网络人本身的角色也常常是多重的。例如,一个网络大V,其同时又是网络运营商;一个网络自媒体可能同时是政府公职人员;而作为监督者的自媒体也许又是网络服务使用者。因此,在进行互联网领域立法时,需要进一步厘清这些主体的界限和关系,并对他们的主要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四、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

要加快重点领域的立法步伐。当前,有两个问题特别突出。一是信息保护问题。现在中国6亿多网民,5亿手机上网用户,云计算、大数据的应用越来越成为趋势,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同时,信息窃取、信息泄露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深度开发处理数据的同时如何保护国家、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网络信息安全就变得迫在眉睫。二是网络安全乃至国家安全问题。翻阅近两年的案例不难发现,利用网络社会动员、网络颠覆甚至网络恐怖主义破坏社会稳定,已成为困扰世界的问题。因此,当前,如何通过立法有效防范这类事件的发生与发展成为紧要任务。相关立法要跟进,也要细化,以便适应互联网管理的现实需要。

五、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

要引入宣传、教育和引导机制

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还要使得宣传、教育和引导机制与严格的法治环境相契合。因此,在有着“隐匿性”和“去中心化”特点的网络社会,要凝聚网民、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监管和监督者的共识,将敬法、畏法、遵法和守法内化为自觉行动,恪守“自我”底线,抑制“本我”冲动、弘扬“超我”精神,还需要引入宣传、教育和引导机制,通过培养共同的底线意识、自律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利益相关各方提高法律意识和用网素养,使之成为积极有序参与网络社会活动的守法共同体。

(作者系天津社会科学院舆情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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