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购物的兴起,快递服务行业迅速发展,快递公司丢失快递物品的事件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常诉至法院,但消费者索赔诉求完全获得法院支持的寥寥无几。
越秀法院欧阳福生法官指出,消费者遭遇索赔难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消费者填写快递单非常随意,要么填写的信息不完整,要么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以至此类案件当事人难以确定。如张三寄送快递时,在寄件人处填写的信息是 “李四”,托运物品丢失后,张三将快递企业诉至法院,在无其他证据佐证 “李四”就是张三的情况下,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关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规定,以张三不是适格原告而驳回起诉。
二是消费者的赔偿主张受快递服务格式合同限制。许多快递企业单方面制定了“快递须知”等形式的格式合同,而该类合同中存在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限额赔偿条款。比较典型的如“对未申报价值的邮件,一律按每件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赔偿额不高于邮资费的3倍”等。一旦发生物品丢失,快递企业往往只同意按照约定的最高额限度进行赔偿,而消费者无法证明其寄送物品的实际价值,主张按物品实际损失价值赔偿的诉请因缺乏事实依据难获法院支持。
为此,欧阳法官对消费者提出如下建议:第一,《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据该规定,消费者在寄送快递时应认真阅读快递单上的“用户须知”等,对于明显侵害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可提出异议或拒绝交寄。第二,应完整、如实填写快递单上的寄件人信息,包括寄件人姓名、电话、联系地址、单位等,同时要妥善保管寄件单。
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23条关于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消费者要如实申报所交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信息,可对贵重物品进行高额保价,还要保存购买交寄物品的发票、超市小票等购物凭证,通过举示购物凭证来证明被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从而确定因快递企业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确保索赔额全部获得法院支持。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