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国家正准备搭建一个信息平台,把所有的原创新闻作品放在这个平台上,任何网站使用的时候都要付费,以此来加强对新闻作品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在互联网兴起之初,关于网络媒体是否可以免费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的问题,曾经发生过很大的争论。最终的结果是:无论人民法院的裁判还是立法部门的规定都明确了网络媒体是不可以随意免费使用传统媒体有版权作品的。
那么,为什么法律上已经有了定论的问题此番又提出来?此前就有过的多家媒体抵制商业网站免费使用新闻作品的行动为何没有结果?
其实,在我国著作权法上有一种特殊的制度——报刊间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按照这种制度,报刊间是可以互相转载新闻作品的,但需要支付费用。
网络媒体兴起后,对于是不是也享受传统报刊社的这种转载摘编法定许可,经过了反复斗争和博弈之后,明确了网络媒体不在该制度范畴内。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所有版权作品,都应该遵从“取得授权并支付报酬”的制度。
但是,网络媒体高速、海量、交互传播作品的特性又使得“点对点”地一一取得作品授权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在产业急剧发展而执法机制没有匹配的现实条件下,大多数网络媒体尤其是中小网媒就干脆采取了既不取得授权也不支付报酬的放纵态度。
这种侵权的经营模式,现实中也获得了相应回报:大多数权利主体因为各种原因并未维权,有个别权利人来维权的则应付一下,于是网络媒体便达到了经营上的最低违法成本。
所以,今天这种网络媒体“普遍性违法”现象的存在,既有法律制度设计不够科学严谨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执法机制没有很好落实的原因。
无论从哪方面考虑,放纵目前网络媒体这种侵权式的免费使用有版权的新闻作品都是极不恰当的,这一方面造成了利益资源分配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也阻碍了知识社会的作品创新,不利于构建健康有序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传播秩序。
互联网技术及其对应的网络媒体,对于版权法的影响必将是一场意义深远的革命。版权法必须适应网络媒体时代的特点和要求,作出必要的规则调整,将传统的规则有效延展于网络媒体的新情况。
而网络媒体也不可能凭空想象彻底颠覆版权法的基本原理,抛弃有着三百余年历史的人类现代版权制度,不考虑后果地竭泽而渔式使用版权作品。
如果可能,基于现实需要的科学制度设计应该考虑将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权利义务彻底平等起来,将转载摘编法定许可制度扩展到所有媒体形式,这就保证了所有媒体间公平竞争,并且大家都有付费使用版权作品的自觉义务。
这样既有利于媒体融合,也保障了版权付费,真正兼顾了媒体间的公平正义。事实上,现今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已经不是泾渭分明的关系,二者常常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多数传统媒体已经网络化,一些网络媒体也兼有传统媒介。
保护原创新闻作品的获酬权具有显而易见的实际意义,其中,如何具体操作原创新闻作品收费平台是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在制度设计上,原创新闻作品的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必须得到立法保护。
其次,恰如柳斌杰先生所倡导的,建立健全授权平台和授权机制是十分必要的,通过平台和机制来保障利益分配制度的实现。
最后,落实和完善媒体违法使用作品的惩戒制度,将既有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侵权代价从而促进全社会良好秩序的形成。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