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某投资管理公司是一家经营P2P网络借贷信息服务公司。2013年4月,市区的叶先生通过该公司P2P网络借贷平台,成功申请到一笔借款期限为一年的100万元借款。不过,今年7月,这家P2P网络投资管理公司以叶先生借款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自己公司已垫付100万元借款本息为由,向龙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将叶先生的妻子王某及担保人王某某、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前天上午,龙湾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叶先生向网络平台申请100万元借款
这家P2P网络投资管理公司诉称,2013年4月15日,该公司与叶先生、王某某、某公司签订《抵押及保证合同》(实为借款与担保、反担保合同),约定叶先生向其网络平台申请一笔100万元借款,借期为12个月,借款年利率为22.4%。该公司为担保人,王某某、某公司作为叶先生借款的反担保人。
该公司在P2P网络平台发布叶先生的借款100万元标,由愿意出借的各投资人投标。之后,该平台注册人林先生愿意投资出借而中标,向该公司汇款100万元,该公司将投资人林先生在该P2P网络平台账户充资的100万元作为出借款,再由该公司将100万元如数汇入叶先生的银行账户。
该公司按约在投资人林先生注册的该P2P网络平台账户支付利息。借款届满,叶先生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该公司于当日替叶先生向投资人林先生垫付了1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2014年9月10日,投资人林先生从该P2P网络平台账户提现。之后,该公司向叶先生催讨,叶先生仅偿还了其中的20万元本金,另外,在诉讼期间的2014年11月17日,叶先生又偿还了10万元本金。
这家P2P网络投资管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叶先生夫妻返还该公司代偿款70万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担保人王某某、某公司对上述代偿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投资客户变现提取100万元
庭审中,这家P2P网络投资管理公司还申请了100万元借款的投资客户林先生作为证人。林先生证实,他在该公司的P2P网络平台上看到有人提出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年利率是22.4%,而后愿意出借设标。在他将100万元打到该公司银行账户后,该公司给他的P2P网络平台账户内充资100万元,利息款则由该公司在每月15日充入他的P2P网络平台账户,一直持续到2014年4月15日。本金100万元也在2014年4月15日充到他的P2P网络平台账户内,2014年的9月10日,他在P2P网络平台账户变现提取100万元。
法庭上,叶先生辩称自己实际支付给该公司的利息并非按约年利率22.4%,实际为月利率4%,并且一直支付到2014年5月份,款项都是分别汇入该公司指定的个人账户内。叶先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要求延期审理。鉴于叶先生的答辩意见,法官同意延期审理。
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叶先生的妻子王某、担保人王某某、某公司未到庭应诉。龙湾法院将择日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名词解释
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型,其正式中文翻译为人人贷。而P2P网络借贷即来源于P2P借贷,是其网络操作版本,指个人通过网络第三方平台的撮合向他人提供小额借贷的商业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