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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药待“处方”-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1 06:13:29]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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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络销售处方药一事,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设专业机构监管网上售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颁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

据《中国经济时报》报道,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络销售处方药一事,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设专业机构监管网上售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此前曾颁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处方药网络销售的方向,并提出了销售者资质、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具体措施。

网络售药将成为大势所趋,这种新的药品销售模式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实施的好,必将完善我国药品销售市场,增进消费者福利,不过如果实施不好,可能会造成我国本来就脆弱的医药体系更加混乱。

从目前我国网络售药现状结合《意见稿》分析,网络销售处方药在网店资质、医师在线服务等方面仍存在漏洞。

网店

准入门槛不能低 中小药店受冲击

药品,尤其是处方药,其性质与其他商品不同,一旦出现问题,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权益,而且将直接损害到买受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因此,对网络售药的门槛不宜过低,应比其他网络销售提出更高的要求。

《意见稿》明确了网络售药经营者的资质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符合网络经营的一般性规定,包括销售者取得互联网销售增值许可证、具备基本的网络交易功能、建立基本的交易安全管理措施和保障措施、建立消费者投诉渠道、建立销售运输安全渠道等。

二是具备网络售药的特别性规定,包括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在线服务制度、线上咨询制度等。尤其是还特别规定了不合格药品和医疗设备的召回制度和监测制度。

三是具备系统的信息公示制度。网络售药的信息公示制度主要包括:经营者资质的公示、药品标示和说明的公示等。

《意见稿》通过三个层次的网络销售资质门槛,基本完善了网络售药准入的资格审核。同时,《意见稿》也从网络禁售药品入手,对特殊类型的药品做出了额外规定,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在内的特种药品都不得进行网络销售。同时,《意见稿》也依据《广告法》等相关法律,对虚假宣传药品效能的广告重申了禁止性规定。

《意见稿》虽然明确了网络售药资质的特殊性,不过,在执行中“线上服务”、“医师把关”和“召回制度”能否彻底贯彻还是另外一回事。尤其是网络售药需要建立自己的运输渠道,这就要求从事网络售药的经营者,还要建立特殊的物流体系,这必将引起物流产业与网络交易平台的大范围合作或并购业务。很多中小实体药店,可能也会因此无法从事网络售药渠道,这也会引发对现有药品市场的不小冲击。网络售药的全面实施可能导致我国现有医药售卖体系的重组,传统中小药店和医药代表面临转型压力。

患者

事关公民核心隐私 尚存立法瑕疵

《意见稿》规定了网络售药中医师在线把关、交易平台保存数据不少于5年等情况,这些信息都属于消费者的医疗信息和身体健康信息。从比较法上看,欧盟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都将身体状况、医疗等信息作为公民核心隐私加以保护。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网络侵权司法解释,也重申了病历、身体健康、医疗状况等属于公民核心隐私范畴。网络售药流程必将导致这些公民隐私流入第三方网络平台之手。

《意见稿》仅规定网络平台对“企业、单位”的商业秘密具有保密义务,却对公民医疗信息和身体信息这类核心隐私没有涉及,这确实存在立法瑕疵。医疗方面的个人信息不仅涉及到公民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等具体人格权,而且极具商家价值。所以,网络售药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是个没有解决的大问题。特别是对网络售药的监管部门仅是食药监局,却没有其他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机关,这也是立法空缺,可能导致对个人医疗健康信息疏于监管,后果将不堪设想。

医师

在线把关制度

毋成一纸空文

《意见稿》将医师在线把关引入到处方药销售之中,提出医师应履行“审核、监督、调配和指导”等责任。传统医学都需要依靠医师与患者进行面对面的“望、闻、问、切”,现代医学也需要相关检查数据。网络销售将这些必要的现实程序放到网上,可行性究竟有多大,可能还需要实践来检验。

不过,网络售药主体是商业公司,并非是“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也是作为商业机构的雇用者从事网上服务。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有理由怀疑“在线指导”可能会被沦落到一纸空文。《意见稿》突出的是事后监督和追责,但是患者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是无论如何不能仅凭“事后监管”来保障的。因此,在线医师服务究竟能不能落实到位,必将直接关系到网络售药的可行性问题。

文/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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