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周末记者 王晓雁
“剑网行动”10年,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24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192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人民币783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22件。
以上这组数据,来自于10月24日在京举办的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
而成绩背后,网络版权保护形式依然严峻。国家版权局相关领导在会上表示,不断出现的网络新技术和新应用,给互联网版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一些音乐网站、文学网站、视频网站等未经授权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作品,阻碍了以内容为资源的,音乐、影视、软件为产业的健康发展。
技术中立和版权保护如何博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考虑服务器标准和用户感知标准?设链网站在避风港规则下要注意哪些问题?……第二届中国互联网新型版权问题研讨会的主题,正是备受业界关注的深度链接及聚合问题。
用户感知标准实为表面证据
所谓深度链接并非法律术语,而是在司法实务中的一种叫法。当用户点击链接标志时,计算机会自动绕过被链网站的首页,跳到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具体内容页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还停留在设链网站内,会导致使用者对网站所有者的错误判断,从而易引起侵权纠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李颖法官介绍,一般来说,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借助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界定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因为理论上,深度链接服务提供者不是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责任主体,只是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才涉及共同侵权的问题,但是对于这个是不是内容的提供者,就需要深度链接的内容服务商来加以举证。
关于两个标准之争,李颖介绍,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服务器标准为主,但也会借鉴用户感知标准,借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判断提供者是谁。“所以我感觉在一定程度上,举证责任的分配发挥了原来服务器标准的作用,就是说用户感知的提供其实是一个表面证据,此时就需要网络服务商来提供相反的证据来否认用户感知的提供者的正确性。”
以“链接不替代”保障网站利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石必胜曾在其承办的360安全卫士与百度搜索不正当竞争案中,提出了备受业界和学界赞赏的“非公益必要不干扰规则”。在此次研讨会上,对于深度链接问题,石必胜法官也介绍了他的“链接不替代规则”。
“如果你的链接使得网络用户,在你的设链的网站上就能够直接获得作品,这就意味着被链接网站的最根本利益就被设链网站所截取了。所以我个人的基本观点是,这种能够替代被链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内容的链接,是不应该被允许的。”石必胜提出假设:如果允许替代链接存在,最终后果是什么?大家都会去设置一个替代链接,既能够获得作品的利益,又不用承担不利后果,于是都成为了替代链接的设置者而没有承担它的生产者和制造者,这种技术上使用产生的后果,不会是社会所预期的。
那么,一旦由深度链接引发了权益损害,到底是适用著作权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清华大学法学教授崔国斌认为,这个问题在具体案件中不能一概而论,分开处理才是正确的思路。
崔国斌表示,对于深度链接,需要区分两个不同的利益方:一个是第三方被链接的网站的利益,另一个是著作权人的利益,两方并不相同,著作权人的利益跟网站的利益要分开。
“很多人不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别,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好了,为什么还要用著作权法来管?因为前者只能囊括所谓的硬件资源、服务资源部分的行为控制,而著作权的利益是单独的。”崔国斌解释。
产品模式本身不应受苛责
在当年颇受关注的浙江泛亚诉百度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涉及的百度MP3服务指定的就是深度链接——网民搜索MP3歌曲就会有分类目录呈现,点击分类目录,会弹出一个链接的下载地址,地址下方是这个链接实际的来源网站,而网民不需要进入实际来源网站,直接点击就可以下载并且播放音乐作品。
研讨会上,百度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秦健认为,根据对此案的终审判决,最高院认定涉案的深度链接是基于技术安排,自动向网民提供的服务,百度并未对搜索结果进行主动干预,所以不构成侵权;而此案中涉及的另一个服务“百度音乐盒”,则更是深层链接的智能化产物,法院也认定,尽管有深层链接,但实际上其设链方式只是省略了用户使用搜索引擎的过程,仍然不影响搜索引擎作为搜索链接服务的属性。
“我觉得,深度链接也好,内容聚合也罢,绝不能够盖棺定论式判断其合法或违法,因为它们都是网络服务商特定的产品模式,所依据的都是特定的中立技术。”秦健强调,法律真正应苛责的,不应是产品模式本身,而是在具体案件中使用产品模式时,所体现出来的网络服务商对侵权事实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