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将于10月10日起施行。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诉讼程序上,允许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二是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和原告的请求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擅自篡改、删除、屏蔽特定网络信息或以断开链接的方式阻止他人获取网络信息,发布该信息的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接受他人委托实施该行为的,委托人与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雇佣、组织、教唆或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司法解释规定。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