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7日晚间,辉煌科技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退(抵)税批准通知书》(郑高国税退抵税[2014]112号、113号)的核准同意,河南辉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河南辉煌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软件”)所属期为2013年12月1日到2014年8月31日的软件产品收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司及辉煌软件已于2014年9月30日分别收到上述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款5,736,733.37元、2,140,613.9元,合计7,877,347.27元。该部分退税所得将计入公司营业外收入,对公司2014年损益产生一定影响。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