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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半年网购投诉最多省消协发布典型案例教您维权-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23:46:5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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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呆呆鱼 图 昨天,江苏省消协发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半年来受理的消费案件情况,2014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江苏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8942件,比去
呆呆鱼 图呆呆鱼 图

昨天,江苏省消协发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半年来受理的消费案件情况,2014年3月15日至9月15日,江苏全省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8942件,比去年同期上升了52%。网络购物、房屋装修、虚假宣传、金融服务等投诉数量较去年同期相比均有增长,其中网络购物单项投诉高达6115件,成为新《消法》实施以来受理最多的消费投诉。商家如何自律,消费者如何合理维权,相关部门昨天也做了详细解读。

电话订购“老人机”后发现不喜欢

“7天无理由退货”帮消费者退了货

案例:2014年3月31日,消费者李先生在某报纸看到一则“老人机”的广告,看到广告后李先生便拔打了免费送货电话购买了一台,购买后发现该款机从外观到内置并不是自己喜欢的款式,并觉得与同款式的其他机器相比价格有点儿贵了,随后要求经营者为其退货。经过多次联系,李先生迟迟未得到回复。在无锡市惠山区消委会的介入之后,商家的解释认为自己提供的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应退货,最终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下,商家才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答应退货。

解读:“在网络购物投诉中,7天无理由退货纠纷占有很大位置,这些案例中,除了很多消费者不理解7天无理由退货的法律政策,也存在一些商家故意刁难消费者的行为。”江苏省消协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类似的案件非常多,这种情况除了消费者要学会维权之外,经营者也应该履行相应的责任,才能达到预期效果。依据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网购火花塞致行驶途中发动机熄火

交易平台若不提供销售者信息也要赔偿

案例:如皋消费者杨先生6月初在淘宝网某汽车用品店购买了8支某品牌火花塞,6月29日到4S店给爱车更新后开往河南安阳,行驶途中发动机熄火了。经安阳4S店检查,发现汽车发动机一缸火花塞熔断。杨先生向如皋消协投诉本地的某品牌汽车4S店和一家淘宝网某汽车用品店,认为这两家店都要对此事故负责。

经过协调,最终火花塞厂方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消费者的全部经济损失,总计5.5万元。其中包括事故车辆运输费7000元、汽车发动机修复费4.5万元、消费者其它损失费3000元。

解读:根据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新买的地板有些变形要求退货

“举证责任倒置”,商家证明不了自己无责任就要赔偿

案例: 2014年5月5日,消费者邹先生在凤凰镇某建材城一家装饰材料店买了一批“百洁”免漆复合地板,

几天后,店家将地板送到家并铺好后,邹先生用沥干水的拖把清理一下地板便离开了。第二天,他发现地板有些变形,认为这是地板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店家全部拆除地板,退还预付款,并赔偿损失。店方称地板质量是合格的,安装工序也没有问题,地板变形是由于邹先生清理地板时,拖把上水分过多,导致地板因湿度过大而变形,因此拒绝赔偿,遂向张家港市消保委凤凰分会投诉。凤凰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来到邹先生家查看地板情况,发现地板确实变形严重,随后组织纠纷双方进行调解。

解释: 调解中,分会工作人员根据新《消法》第23条“经营者提供的……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的规定,要求装饰材料店提供证据证明地板的变形,不是地板的质量问题所致,而是由于邹先生拖地行为造成的。面对分会工作人员提出的举证要求,装饰材料店最后同意退还全部货款4898元,并负责承担运输、铺设拆除的全部费用。

莫名接到促销的商业性短信

消费者可向消协投诉处罚商家

案例: 2014年4月20 日,江阴消费者委员会澄南分会接到消费者张先生的投诉,反映城中商贸城在未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其发送“城中菜场旁城中商贸城是经营服装鞋帽内衣百货箱包的专业商城,汇集了数万款春夏季时尚品牌商品,即日起举办庆祝商城开业六周年展销,欢迎光临选购”的商业性短信。

经澄南分会调查核实,该商家于2014年4月20日,出资50元委托俞某通过随机手机号码向近1500名该机号码段的手机用户发出了该商业短信宣传内容,且没有取得短信接受者的同意,因此被判罚1000元。

解释:其行为违反了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委澄南分会责令经营者改整其行为,并移交江阴工商局澄南分局,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1000元的行政处罚。

超市购物发现商品交易价格高于标价

“退一赔三”让商家欺诈成本大增

案例:2014年3月15日,如东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在结帐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帐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3.38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2.52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工作人员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解释: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由经营者对消费者作出500元的赔偿。

江南时报记者 张旭 通讯员 袁传敏 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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