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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对假货负有责任-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23:27:4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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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7月在全国开展的“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对网络售假及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施以重拳治理,形成了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假冒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极大地震慑了一批害群之马。然而,一

国家工商总局今年7月在全国开展的“2014红盾网剑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对网络售假及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施以重拳治理,形成了打击利用电子商务进行假冒违法活动的高压态势,极大地震慑了一批害群之马。然而,一些网络交易平台、大型购物网站和团购网站在源头管理上暴露出来的问题不可小觑,亟待从制度与机制上加以完善。

假货的存在,无怪于电子商务处于的所谓初级发展阶段,也不仅仅是法律与监管的不完善,应该从电商平台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中究原因,只有从制度确认与流程管控的机制上着手,明确各自法律、经济责任与社会道义,同时补上对消费者成熟度教育引导一课,或许能杜绝假货肆虐之现象。

首先,明确网络平台与网店的关系和责任十分重要。要从源头上断绝假货的流入,由于电商不直接提供产品或服务,不少电商平台为了追求入驻商户数量,而对网店的经营行为不关心,不在乎网店商品的真假,客观上在提供售假平台。尽管“平台”与“网店”的法律关系十分明确,但是“平台经营”与“货物经营”的经济责任关系则还处在“失位”状态,即使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查获或处罚,也因为网络售假违法成本很低,而难以让售假者获得足够的惩戒。

其次,将网络主体纳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范畴,确认网店“身份”,是明确经营者社会责任或经营责任的重要保证。电子商务的特性,应要求所有经营者纳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管理对象。目前网店经营者中大部分领有营业执照,平台有监督管理之责;对尚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网店,平台可以设定相关的门槛,一方面要督促符合条件者申办营业执照,另一方面对目前暂不具备申办营业执照网店要以“连带责任”,明确两者的法律责任与经济关系。同时,对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全面、真实、及时上报并公示的企业,除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中,由政府部门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外,平台可利用网络优势,建立预警提醒式功能。比如对迟交或迟报一个月的,在网络平台上用蓝色闪烁提醒;迟交或迟报两个月的,在公示网上给予红色闪烁提醒;迟交或迟报三个月的给予黑色闪烁警醒。充分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及表现手法,让信息公开及对称,让所有网上网下参与者知晓,增加违法失信者的市场成本。

第三,强化网络经营平台的监管责任。增强网络平台和商品经营者责任意识,是遏制网上假冒商品滋生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大对网店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告知之责不可偏废。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并首次将网络商品交易平台作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对象,因而网络平台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道义毋庸置疑。平台自身在提供网络平台服务时,应对商品经营者提前介入进行前期而又必要的法律法规指导,不仅要告知企业新《商标法》和新《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对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还要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告知其网络经营中的各项要求,通过承诺书的方式,让网店经营者知晓经营规则,严格按“清单”要求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要认真核实入场经营者及其商品的真实信息,建立一套能主动发现与商标侵权有关的异常价格或者不当宣传等的预警模式,形成遏制网络平台商标侵权或假冒伪劣商品滋生的有效机制。

此外,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培育消费者成熟的消费观念与维权理念,是防止网络假冒商品流入消费者手中的重要方法。要加大对消费者现代购物理念、购物观念、购物方式的教育宣传,一旦发现假冒商品要及时举报,既是保护自己权益,也是在维护更多消费者的利益。(作者系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级统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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