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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程国旅被指改行程强收小费-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22:44:0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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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日前,市民徐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通过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同程国旅”)参加8晚10天的泰国游时,遭遇擅自修改行程和强收小费情况。记者多次联系同

日前,市民徐女士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投诉称,通过同程国际旅行社(苏州)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同程国旅”)参加8晚10天的泰国游时,遭遇擅自修改行程和强收小费情况。记者多次联系同程国旅后,截至记者发稿时,对方仍没有回复。

青年报记者 罗水元

未出国就强收小费

今年7月26日,徐女士等人与同程国旅签约,以5998元参加8晚10天的泰国普吉曼谷芭提雅出境游常规团,委托组团方为苏州太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出发前我方与同程网再三确认此团人数最低16人成团,最高不得超过40人。但实际出发参团人数达到49+1(领队)人。”徐女士说,此次出境旅游,从8月24日出发一开始就遭遇不顺。出境前,虽然是泰国落地签证费免费时段,但在浦东机场,领队以走绿色通道入境为由,强制性收取了每人人民币40元的小费,而实际上,他们交钱后,仍然是按秩序排队入境办落地签,“根本没有什么所谓的绿色通道”。

擅自调整多个行程

到泰国后,为了“挤”出时间安排自费游项目,领队及当地导游将第3、第4天的大部分行程提前到第2、第3天来完成,将第8、第9天的行程绝大部分提前至第6、第7天来完成,如此调整行程后,他们在第2、3、4、5、6天每晚回酒店时间皆为泰国时间22点以后—连续三四晚都超过23点,最晚是23点45分到酒店,由于酒店级别不如原来所约定,散发着霉味,休息时间和睡眠质量都受到“严重影响”。

就在这样调整中,原定第3天的一个情人沙滩景点,被挪到第4天后,又被以风浪太大为由取消;同样是第3天的大小pp岛和天堂湾景点,少了小pp岛景点;而行程单中第5天的普吉免税中心90分钟的行程,被取消的理由,则是“这个免税中心太小了”;第6、第7天的行程中都有的皇室东海号这一景点,只在第6天去过,第7天被取消的原因则是行程单印错所致。

不断推荐自费项目

徐女士告诉记者,就在旅游行程被以种种理由擅自更改时,导游及领队全程都在大巴车上不断推荐自费项目,其中,某一自费景点价格不过人民币500元,但领队和导游给的“套餐价”要人民币1280元,“优惠”后也要900多元人民币。“导游还一直强调说这自费项目价格高是因为其中一部分也是用来补团费的,说我们这个团是负成本团如何如何,我们每个人必须补足团费不然旅行社是亏本的。领队和导游全程施加压力给我方及其他团友,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不满的情绪。”

而在此次旅游行程最后一天,他们还被领队和导游强迫性付给司机小费100泰铢,付给快艇司机小费100泰铢;同时,原定9月2日凌晨2点从泰国起飞、6点45分抵达上海浦东机场HO1318航班,被提早成了9月1日晚上8点20分从泰国起飞、凌晨1点45分抵达上海的HO1320航班,“行程减少了6个小时,我们的8晚10日游也被强行缩减为8晚9日游……为了不扩大自身利益损失,我们只得按照实际情况乘坐提前一天的HO1320次航班飞回上海。”

[相关法规]

擅改行程最高可被罚30万元

徐女士向记者提供了旅游合同等材料,相应材料显示,出发前,每天行程都有细致安排,其中,一些景点安排情况,就是徐女士所说的变更前景点情况。

9月3日晚,记者将徐女士有关投诉反映至同程网后,对方没有回复。9月8日上午,记者再次联系同程网,对方表示将调查后再作回复,但是,记者截稿时仍未收到对方回复。

据了解,《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则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同时还规定,旅行社可以将有关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但是,被委托方也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游法》第一百条则规定, “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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