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外经贸(商务)委(局),有关企业:
近年来,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快速发展,年均增长达到30%左右。大力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对加快传统外贸升级、培育竞争新优势十分重要。2013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389号),并在重庆等5个城市首批开展试点。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抓住试点机遇,使我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实现新突破。为此我委在原《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办法》上,修订新增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参与评选“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补充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精心实施,取得实效。
特此通知。
重庆市外经贸委
2014年9月3日
(联系人:刘传彪,联系电话:89018626)
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补充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开展,补充修订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参与评选“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保证评选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参与“重庆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评选工作。
第三条 重庆市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管理规范,遵纪守法,效益良好,独立法人资质企业。
(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自建有电子商务运营平台及不低于15人以上的运维团队。
(三)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须与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对接及企业商品备案。
(四)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提供本年度在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上的交易真实流量数据。
第四条 申报程序。申报采取企业自荐和国际电子商务专业服务机构推荐,各区县(自治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的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需填写《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按照上述条件提交申报书面材料,且附以下资料:
(一)企业概况、发展跨境电子商务试点的工作规划(书面材料)。
(二)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进出口经营权资质(复印件)。
(三)企业自建的电子商务运营服务平台首页和网址(请附网站一级、二级网页页面截图)。
(四)企业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的市场推广服务或技术开发发票及合同复印件。
(五)企业在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交易数据流量截图三份(不涉及客户隐私秘密)。
(六)企业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经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外经贸委进行评选。
第六条 提交评选的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并且在评选结果公布后不得澄清、后补。具有以下情况者所报材料作废。
(一)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评选内容要求的;
(二)跨境电子商务试点企业交易流量不满足评选要求的。
第七条 对企业申报材料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申报企业在3天内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申报材料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选专家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申报材料接受。在评选期间申报企业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所报材料作废。
第八条 评选结果公示。评选结果在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对评选取的结果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评选组织部门书面反应。
第九条 凡评选为“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可以享受本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相关资金资助。市外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资金到入选企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市国际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申报表http://i2.hexunimg.cn/2014-09-04/168190217.doc重庆市外经贸委办公室
2014年9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