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彭洪升 姜艳梅)昨日上午,长春同仁眼科医院方面与王女士进行了协商,并有两位律师出面。而医院方给她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用工单位为“吉林省众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该通知书显示:“我公司于2012年1月1日与长春同仁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我公司是王××的用人单位,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经我公司多次催促王××商洽续签劳动合同事宜,但本人一直不予以答复。现我公司正式通知王××三日内商洽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如不予以回复视为自动放弃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
医院方称,这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出具的,还给她看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3月12日至2014年3月12日。
从这份合同上看,在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中,有明确约束,其中有:“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吉林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
王女士说,虽然这里明确了应该为她缴纳保险,但是她对于这份合同存在疑问:“这上面是有我的名字,但是只有签字,我此前并不了解这份合同,这上面的签字根本不是我的字迹。”律师称,如果她存在疑义,可以通过法律渠道,由王女士举证证明。
王女士称,此前因为并不清楚劳务派遣公司的情况,因此并未与吉林省众帮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接触过。
昨日下午,她与公司的刘经理进行了沟通,对方答复先解决劳动合同的问题,对于她要求的保险等情况,以后再商议。
她说,现在医院开始不让她工作,电脑都已经锁了。医院方答复,因为现在已经有劳务派遣公司的通知,所以医院方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只能要求王女士交接工作。
昨日下午,医院相关负责人称,对于王女士的诉求,她应该去找劳务派遣公司。
王女士称,她将向劳动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医院招聘为何成劳务派遣?”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