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的诉状称,易饰嘉公司自2007年5月起,开始开发“为为网”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2012年,易饰嘉公司经申请取得“为为网”注册商标。2014年4月,易饰嘉公司开发完成“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并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注册开发商账号,在App Store注册并申请上架“为为网”移动应用程序,但遭到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易饰嘉公司称由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该款已存在程序,完全使用了“为为网”注册商标作为程序图标。
在多次向苹果提出删除下架已存在的“为为网”应用程序、许可自己开发的程序进入App Store、但被苹果拒绝后,易饰嘉公司将苹果和沃商公司告上法庭。目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这看似一桩发生在APP领域的普通商标侵权案,但却是国内首例状告APP应用程序侵犯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法律界人士指出,APP有可能成为继商标、域名、微博微信名等之后又一个抢注和侵权的重灾区,“为为网”这一起诉,将对商标在网络环境下,尤其是在电子商务平台的保护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近日,法治周末记者就此案对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了采访。
沃商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治周末:沃商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易饰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许春明:沃商公司提供的以“为为网”命名的App移动应用程序,与易饰嘉公司主张权利的“为为网”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重合,容易使消费者认为该款软件是易饰嘉公司提供的手机客户端服务。另外,“为为网”是一个创设词,具有独创性和高度的显著性,沃商公司侵权故意相当明显。
冯晓青:易饰嘉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为为网”在上海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同处一地的沃商公司,将易饰嘉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及商号作为名称和图标开发App移动应用程序,并企图在该电子商务平台程序上以易饰嘉公司“为为网”的名义开展交易,具有主观恶意,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王先林:沃商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是毫无疑问的。互联网就是市场的延伸,而且本案中这种商标权人注册使用的商标领域里面也是涵盖了网络服务、电子商务这样的类别。尽管后来沃商公司的程序没办法正常使用和交易,但是它这种行为对于商标权人,为为网公司的侵害已经是既成事实。
苹果是否尽到了审核义务
法治周末:对于作为App移动应用程序平台的提供者,苹果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储翔:苹果作为App移动应用程序平台的提供者,在允许移动应用程序上架时应当负有一定审查义务。而判断该案中苹果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关键在于易饰嘉公司是否可以举证证明其于6月3日就已经向苹果公司提出过通知,且苹果公司并未及时删除侵权“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
通过此前李承鹏诉苹果公司的案件判决,我注意到苹果公司和所谓的供应商也好、开发商也好,都具有绝对的控制权。从这个角度来看,苹果公司应该超越普通的注意义务,上升到审核义务。
李明德:商标法规定为故意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条件、帮助实施侵权行为的,除了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经营场所以外,还包括网络商品的交易平台。该案中,认定苹果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关键在于判断苹果公司是否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是否满足了通知删除的要求。
陈建民:可以从两方面来看苹果的责任。一是作为App Store的经营者,也是直接的控制者,它在审核进入的开发商时,就像一个大卖场,每个人进入都要申请。为此,苹果应该赋予注意义务,或者是比注意义务更强的审核义务。因为苹果不单单是准予一个软件程序进入、允许一个供应商进入,它还要收取两次费用,即进场费和分成,跟超市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苹果不仅要审核这款产品是否侵权,而且还要审核供应商的资格。所以,我认为苹果已构成侵权。
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法治周末: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最令人关注的另外一个关键点,就是能否指控苹果公司商标侵权,因为这其中可能涉及到避风港原则使用的问题。
王先林:避风港原则应该是著作权法在网络环境下使用的。现在信息网络传播条例是在著作权法框架下拟定的,这里面能否适用到商标权领域里面,可以类推。但实际上按照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范围更广泛,已经不限于著作权领域,而是把一切网络侵权责任也算作了一个避风港范围。这里面涉及到商标权,在网络环境下,也可适用“通知删除”程序。所以,关键就在于苹果公司的行为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在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进行了删除。
当然,在商标领域里面,苹果公司或者是类似的情况,它的注意义务应该是高于著作权的,因为著作权的侵害,审查起来相对于更难一些,而对于商标、注册商标来说则相对比较容易。
另外,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把网络交易平台纳入到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行为提供条件的范围中,所以我认为,更多地还是要从苹果公司在对避风港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其行为是否构成“满足通知删除”的要求,这是关键问题。
如何界定苹果公司判赔标准
法治周末:本案的另一关注点,就是索赔额度高达1亿元。
冯晓青:沃商公司利用假冒“为为网”注册商标的App移动应用程序在App Store平台进行“占坑”,苹果公司未及时将该程序删除、下架,导致易饰嘉公司耗巨资打造的“为为网”电子商务网站及企业形象受损,商业机遇直接或间接地受损,使其损失大量用户资源和市场份额,经济利益受到极大影响。但若想1亿元的经济损失赔偿获得法院的支持,易饰嘉公司应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其损失。
郑胜利:虽然未来盈利能力与赔偿额没有直接的关系,但该案中应予以考虑这一点。另外,虽然沃商公司做的是一款“死软件”,没有实际运营和获利,但对于易饰嘉公司来说也造成了损害,易饰嘉公司需要及时恢复客户关系,澄清自己与假冒软件的区别,这些精力和成本的投入也应当计入损失中。
陈建民:引发损害的实质,在于有可能很多人在这段时间下载了这个App,而没来得及删除,但是实际上它是不能运营的,这种损害是很大的。
建议易饰嘉公司可以调查这款“死软件”到底下载了多少次,因为要恢复客户,就要去向客户解释之前那个程序不是自己的,这也造成了损失。这些精力的投入、澄清的这块损失,也是可以作为赔偿依据的。因为App计算的盈利非常明确,苹果本身也要根据这个账来分,包括安卓也是这样,相关数据非常清楚,基本上是可以查出从苹果那里有多少应用终端下载了,所以这笔费用是可以计算的。
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通过这一诉讼,相信至少可以提醒苹果公司提高其审核标准。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次诉讼的社会意义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