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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元货物被寄丢快递公司只肯赔60元-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11:25:38]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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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丢失的快件,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耐心去追踪,都会被快递公司拖得不了了之,即便是遇上了“难缠”的客户,快递公司也多是赔偿运费的3到5倍了事。江南时报记者昨日获悉,昆山的吴先生通过快递公司托运的千余元
1200元货物被寄丢快递公司只肯赔60元

很多丢失的快件,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耐心去追踪,都会被快递公司拖得不了了之,即便是遇上了“难缠”的客户,快递公司也多是赔偿运费的3到5倍了事。江南时报记者昨日获悉,昆山的吴先生通过快递公司托运的千余元物品在途中丢失,找快递公司理论,却只获得60元的赔偿。不甘心的他经过起诉发现,快递公司常用的“说辞”—按《邮政法》相关规定赔偿根本不合理,快递公司不属邮政企业,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最终快递公司赔付吴先生1000元。

江南时报记者 李晓静 通讯员 何跃武

失主:

1200元仪器丢失

快递公司只赔60元

吴先生在昆山某电子市场经营电子产品销售,3月中旬一客户从其网店购买了一台价值1200元的电子仪器配件,准备用于工业实验,但是一个月过去了,货物仍然没有寄到。

经过查询,吴先生发现快递公司人员在发货时将发货单填错了。他多次与快递公司电话沟通无果,如今一个月过去了,货物去向已难查清。

吴先生表示,快递公司在电话中并没有否认自身错误,但是拒绝了吴先生的按照货物价值全价1200元赔偿的要求,只愿按照原本的20元运费的3倍赔偿,共计60元。

快递公司:

购买货物时未保价

按《邮政法》只能赔3倍运费

1200元的货物丢失,竟然只能拿到60元赔偿,越想越不甘心的吴先生一怒之下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昆山法院。

庭审中,快递公司辩称吴先生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保险放心保)公司负有一定责任,但是吴先生并未给包裹保价,因此按照《邮政法》有关规定,快递公司只能按照快递费用的3倍进行赔偿。吴先生坚决不同意,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争执不下。

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明了,仅当事人对适用法律存在争议,故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快递企业不属于《邮政法》调整范围,快递企业承运过程中造成货物灭失的应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考虑到应诉比较繁琐,涉及金额不大,同意调解。最终快递公司赔付吴先生1000元,吴先生的坚持也算有了回报。

释法:

不属邮政企业

在调整范围外

昆山法院的承办法官告诉江南时报记者,我国《邮政法》中对“邮政企业”的概念有明确规定,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法》规定的邮政企业,不属该法调整。

法官告诉江南时报记者,昆山的吴先生与快递公司的货物运输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之规定,双方是一种承运合同关系,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货物运输过程中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行举证以免责,否则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义务。

近年来,随着快递业的迅速发展,快递物品丢失也频繁发生,而3倍或5倍运费的赔偿成了快递公司的挡箭牌,与吴先生有着同样遭遇的消费者层出不穷,但通过上诉坚持原价赔偿的却不多。昆山法院法官提醒,遭遇大金额快件丢失,不能被快递公司所谓的“邮政法”—3倍运费赔偿所忽悠,当事人也不要因为麻烦而不了了之,应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你知道吗?

未保价的物品被快递公司寄丢

3倍于邮资的赔偿说法早被废除

花20元钱快递一个钻戒中途丢了,因为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只赔60元;网上买花瓶,收到一盒玻璃碴……上述快递奇闻其实已经有法可依。新修订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办法》明确规定:在快件赔偿方面,没有保价的快件不再以3倍资费作为赔偿上限。

【案例】

7800元东西遗失 最终获赔6000元

武汉消费者何女士反映,1月14日,她通过武昌区黄鹂路上的韵达快递公司托运电子产品,价值7800元,当时没有约定保价。何女士后来发现,货物竟被遗失,遂向快递公司索赔。但对方称,按照单次运费40元给予6倍赔偿。何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按照货值进行相应赔偿。后经武昌工商分局水果湖工商所调解,韵达快递公司同意赔偿何女士6000元。

为啥不能获赔全款?

未购买保价的物品根据规定

赔偿金额需双方协调,但不设上限

根据新《办法》第20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如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邮政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不再设定只赔偿3倍邮费的上限。

楚金

法规延伸

遭遇野蛮分拣和泄密,也可维权

野蛮分拣最高可罚3万元

新《办法》第16条规定:“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违反规定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售客户信息或被追究刑责

新《办法》明确规定:快递企业如果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将被处以1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邮政管理部门还可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快递从业人员有泄露客户信息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到1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主包裹应上网公示

新《办法》第24条规定,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处理无着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对快递企业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邮政管理部门还要求快递企业借助现代信息化手段,把“无主快件”的外包装照片在网站上悬挂,寻找失主。

快递公司的“依据”

《邮政法》第47条规定:对于未保价的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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