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海一中院受理了上海易饰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Apple Inc(苹果公司)、上海沃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易饰嘉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超一亿元。
诉状显示,易饰嘉公司自2007年5月起,开始开发“为为网”网站作为电子商务平台。易饰嘉公司经申请,取得了“为为网”注册商标。2014年4月,易饰嘉公司开发出“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同月,易饰嘉公司在苹果公司官方网站注册开发商账号,并根据规定流程在App Store注册申请上架“为为网”移动应用程序,却遭苹果公司拒绝,理由是“为为网”App版本已经存在。
易饰嘉公司发现,该款已存在的程序使用“为为网”注册商标为程序图标,由沃商公司开发,并由苹果公司获准进入到App Store。易饰嘉公司于今年6月多次向苹果公司提出异议申请,要求删除、下架已存在的“为为网”应用程序,许可其开发的“为为网”App移动应用程序进入App Store,但苹果公司以同样理由拒绝或未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