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7月1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日前,市民韩小姐向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合作方市民信箱投诉称,通过58同城购买“全新索尼”笔记本,疑似买到翻新机。记者登录58同城网,没有见到关于交易翻新机之提醒。律师认为,卖方行为明显欺诈,提供交易信息发布的网站则应承担补充责任,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投诉者:“全新”笔记本为翻新
6月20日,韩小姐登录58同城,看到了“四核亮晶晶钢琴烤漆野玫红全新索尼本独显4G”笔记本,标价1780元,卖方为董先生。韩小姐告诉记者,董先生在电话中坚称该台笔记本为新笔记本。双方将成交价格谈到了1740元,并相约在地铁10号线航中路地铁站当面交易。但经检测发现,该台笔记本乃五六前年所生产笔记本的翻新机,她原来所看到的配置,系卖方“做手脚”后更改所致。
韩小姐再致电董先生,对方已不接她电话,联系58同城网也无果。
58同城网:无法掌控交易
6月30日,青年报“老罗帮你忙”互动维权栏目热线记者多次拨打董先生手机,均显示关机。
记者登录58同城网发现,有多条二手电脑销售信息,网站则有提醒:“此物品不支持58保障交易,为了您的资金安全,请选择见面交易,不要提前汇款,不要轻信并点击卖家发送的任何链接(防"钓鱼"欺诈)。”
此外,记者没有看到全国统一客服电话,也没有看到更多针对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提醒,对于韩小姐所遇到情形,记者在58同城网上反复搜索,均没有看到有关卖方可能修改笔记本配置显示再当面交易之风险提示。
记者联系58同城网客服,对方只说58同城是一个生活服务平台,虽然每条被发布出来的信息都审核过,但无法掌控买卖双方具体交易。随后,该工作人员又称,将向领导汇报后再给记者回复。记者截稿时,尚未能到58同城网正式回复。
[律师点评]
网站应承担补充责任进行赔偿
《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消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张冀庆律师认为,如果韩小姐所言属实,董先生系欺诈销售,按《消法》要求,应该“退一赔三”。
而作为向消费者提供交易产品信息的平台,网络不但应该对所发布的信息尽审核责任,还应该对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尽可能的提醒,并向被欺诈销售者提供销售方联系地址等真实有效信息,帮助消费者追回损失,否则,应该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补充责任,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