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乌鲁木齐市中院:庭审直播快递运毒案-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07:41:0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庭审现场。 天山网讯 (记者朱凯莉 通讯员简攀峰 徐峰摄影报道) 6月18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此案邀请了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专家学者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天山网讯 (记者朱凯莉 通讯员简攀峰 徐峰摄影报道) 6月18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此案邀请了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界专家学者等旁听,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庭审全程直播。

据了解,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将集中庭审直播一批涉毒案件,并面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彰显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

当日,通过法庭调查、庭审证据的示证质证、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9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在本市一托运部,抓获涉嫌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张某某,当场对其接收的由深圳发往本市的一箱货物进行搜查。公安机关从该纸箱内缴获钢管六根,钢管中“内有乾坤”,分别打开后从中逐个倒出白色可疑晶体。经鉴定,六根钢管中的白色可疑物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480克,含量为84%。

此外,张某某还曾于2009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48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由目前快递业并不要求实名制,也不对运送物品实施当场验视,已被贩毒分子“盯上”,借用快递来运毒。”乌鲁木齐中级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尹军提醒公众说,“不要轻易为他人代寄、代收邮包。代他人收取邮包,一定要弄清楚领取的邮包是何物,代收要慎重。否则不小心就可能成为毒贩的帮凶。”

背景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