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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战事激烈或倒逼规则“扩容”-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05:42:04]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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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被称为“世纪之战”的3Q大战刚刚落幕,其他互联网企业间战事依旧不断。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仅数量明显增多,诉讼标的也屡创新高。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效地规制互联网

法治周末记者 马树娟

被称为“世纪之战”的3Q大战刚刚落幕,其他互联网企业间战事依旧不断。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诉讼不仅数量明显增多,诉讼标的也屡创新高。

如何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效地规制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是6月6日工信部电信研究院知识产权中心举办的“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机遇与挑战”研讨会的重要议题。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相较于传统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隐蔽性强、传播快,破坏后果非常严重,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修订时予以特别关注。

互联网领域非法外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合议庭审判长王艳芳经常参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工作。她指出,同传统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相比,互联网行业案件频发、社会关注度高,在传统领域疑难的基础上还增加了技术的难度,因此审理难度变得更大。

今年年初,有浏览器企业推出了具有广告快进功能的浏览器,用户在使用该浏览器观看视频或者视频前后的贴片广告时,可以使用“快进”功能。这一创新产品推出后,深受用户青睐,不过也引来视频企业的声讨。该企业辩称自己是基于技术中立的创新,是为了给用户更好的体验。

乐视网(300104,股吧)法务副总监刘凯认为,这样的行为尽管能取悦用户,但是会破坏视频网站的主要收入模式,从而使视频网站购买正版视频的资本受到影响。在动摇了正版的购买渠道后,正版视频也将会受到冲击和影响。

今年4月,这款浏览器产品被工信部叫停。不过刘凯认为这样的状态还有蔓延的趋势,需要引起业界注意。

王艳芳指出,互联网精神鼓励自由竞争和创新,不过这种竞争自由和创新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边界。

至于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属于互联网精神鼓励的自由竞争和创新,王艳芳认为,需要以是否有利于建立平等公平的竞争秩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一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来判断,而不是仅有某些技术上的进步即应认为属于自由竞争和创新。

“否则任何人均可以技术进步为借口,对他人的技术产品或者服务进行任意干涉,这将导致借技术进步、创新之名,而行‘丛林法则’之实。”王艳芳说。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应增加包容性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石玉春指出,互联网业务快速发展、融合发展的特点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行业管理以‘互联网信息服务’为切入点进行监管,不过,互联网信息服务与互联网上承载的服务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石玉春说。

在现实管理实践中,石玉春认为,尽管工信部与内容应用主管部门对各自的监管重点有一定的共识,但是由于目前法律上对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未作明确界定,不利于建立权限明确、职责清晰的监管体制。

再者,石玉春认为,目前互联网服务多以免费模式出现,这些服务能否认定为经营行为目前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此外,石玉春认为,要认定一个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就要认定不同服务的提供者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但是目前互联网服务平台化特征非常明显,很多互联网企业综合提供各种服务,要认定不同服务提供者之间是否具有竞争关系要难于传统业务。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方兴未艾,如何规制恶意软件、秒杀、超文本链接、弹出式广告、域名抢注、技术隔离等竞争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司法实践需要面对的问题,并需要立法的回应。”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21年来未进行过修订,在规制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已显得越来越力不从心,目前有关部门已将该法的修订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由于互联网行业技术更新迭代非常快,孟雁北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应当增加开放性和包容性,制定一般或弹性条款,以实现对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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