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孔德婧)因签约导演的电影短片被擅自拍摄并在网络上播放,电影频道子公司华信光影(北京)影视文传播有限公司将北京多方影视文化传播中心以违反委托创作合同为由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华信光影(北京)影视文传播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作为电影频道的全资子公司是去年7月启动的某影片创作活动的执行单位,该活动在征稿期间,被告签约导演刘某某发来的投稿作品《奔跑的鸭蛋》入围。
2014年3月27日,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原告委托刘某某制作的电影短片《奔跑吧!鸭蛋》(被告签约时调整了片名)团队主创人员组成应获得原告认可,不得随意更换,且要严格按照原告批准的剧本及方案拍摄。合同还约定,原告分两期向被告支付25万元,并先支付了20万元。
2014年5月,原告发现被告擅自开机拍摄该电影短片,中国网络电视台也已于2013年制作了《奔跑的鸭蛋》并播出。经对比,该片与被告版《奔跑吧!鸭蛋》在片名、剧情人物设置等方面高度雷同。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开机拍摄电影短片,严重违反了委托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还制作费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