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要求规范打车软件的呼声,从打车软件出现之始就不曾停顿。作为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管是职责所在。但正因为是监管部门,应该做好的是“监管”本分,除此之外,本不应有太多动作去干扰市场。此次的意见稿中,提出“通过统一的城市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运转,并推送至统一车载终端播报”。显然有干扰市场之嫌疑,如若真的照此施行,这个“统一平台”是不是就意味着垄断了打车服务?即便在这个“统一平台”下可以允许多家打车软件竞争,但源头上的垄断势必会影响市场竞争的活力。如此一来,对消费者,对打车软件的发展而言显然都是不利的。
每一个新兴的行业,都伴随着原始的无节制的利益冲动,同时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使其更便捷、更舒适。同时大部分行业的健康发展都与充分竞争密不可分。对于打车软件,希望监管部门能使其规则完善,让其克服掉初期的一些弊端,同时也期望监管部门能尊重市场竞争,给打车软件们留下充足的竞争空间。
寇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