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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备的法律规范撑起一个更清朗的网络天空-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20 02:00:3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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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核心提示今年4月中旬起,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随后,新华网等18家中央媒体网站表示,坚

核心提示今年4月中旬起,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随后,新华网等18家中央媒体网站表示,坚决支持并积极响应此次专项行动,将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一起,共同推动网络环境治理,共同营造清朗网络天空。

今年4月中旬起,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专项行动。随后,新华网等18家中央媒体网站表示,坚决支持并积极响应此次专项行动,将与社会各界和广大网友一起,共同推动网络环境治理,共同营造清朗网络天空。从法律制度上来分析,这次行动属于执法专项行动,其意义不容低估,但若从执法效果的角度考虑,笔者以为,从专项行动中反思、总结出更为有效的根治方法,也许更有意义。

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我们涉及网络的法律规范以及机构设置,没有体系性地跟上日新月异的信息社会。信息时代网络技术飞速发展,传统的根据人的属地性进行控制管理的思维已经落伍,即使是同一行业,也不可能限定在固定的地域,而我们的执法部门却基本上依照地域设置执法。所以,在既有的法律制度框定的部门结构里,我们只能多部委“齐抓共管”。但是,木桶原理告诉我们,只要其中有一个部委玩忽职守,面临的就只能是“齐抓共管”的“大坝”破口决堤,其结果如何,不言而喻。

那么,如果我们解决了执法主体交叉的问题,执法效果是否就能始终如一呢?决定执法效果的前提是立法完善。“现行有效的对于互联网直接进行规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共有170多件。”由此看来,对于网络扫黄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的规范体系似乎较为完备。但是,除了已有专家指出的立法层次低,《网络安全法》、《信息保护法》等核心法律严重缺失等宏观立法问题外,对执法效果影响最为直接的是具体规定不完善。第一个层次,行为规范不少,但技术规范严重短缺。信息时代的网络世界不仅仅再造了一个行为空间,更是一个全新的技术世界。网络空间中的违法犯罪不仅仅是行为失范,更是技术失衡。仅仅规定不得制作、传播淫秽物品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详细具体地规定针对违法行为的技术措施,才可能有执法效果。2006年,意大利采用了微软互联网儿童色情屏蔽系统;2009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阻碍网页登录法》,主要目的是要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保证遵守每日更新的儿童色情网页禁入清单;韩国通信委员会宣布,为了遏制色情广告等垃圾短信,决定对手机用户每日发送的短信数量进行限制。如果我们开发、完善预防为淫秽色情非法网站提供手机(包括小灵通)代收费的技术,并强制规定采纳;如果开发、完善预防无证提供主机托管和虚拟主机等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技术,并强制规定采纳;如果开发、完善预防未备案擅自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技术,并强制规定采纳,那么,执法部门就不会为忙于“救火”而疲于奔命,而是会为善于“防火”而自信满满。此外,技术术语的合理确定也是执法效果的保障。美国1998年《儿童在线保护法》花大篇幅对各种术语进行明确限定,并设立特别委员会研究相关技术和方法。而网络“扫黄打非”中的“黄”和“非”等用语却缺乏明确定义。第二个层次,现有规范文件宣示意义过强,而实体规定较为匮乏。从实体上看,如果一个具体规定只说你“应当”、你“不得”,而没有下文的具体法律责任,或者只有“依法承担责任”,而依的法还没有被“生出来”,或者“生出来”不知在哪里,则并不是一个有效的法律规范。而互联网行业自律规范在此问题上更为突出,更要严格规定具体的责任措施,才可行之有效。

最大地发挥“良法之治”的效果,还需要执法程序的公开。这是“发动群众”这一优良传统的具体实践。第一,完善和加大宣传举报奖励办法,构建稳定的信息来源。要具体规定举报奖励数额,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要设立举报人“安全港”,从程序上免除追查行为人浏览行为的可能性。公民举报效果显著,例如美国一家名为“提倡保护儿童网站协会”的非政府机构,自2003年以来,该协会已经分析了47.5万个色情网站,并向政府机构举报了7800多家网站。我国也可借鉴这种方式,完善类似“妈妈陪审团”的组织。第二,执法结果及时公开。应逐步参照司法机关设立的“裁判文书公开网”,公布执法结果,消除“选择性执法”等行为,也消除违法犯罪者“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投机心理,更为未来的立法完善技术规定和责任规定积累实践经验。

与其“割韭菜”式“一茬又一茬”地费时费力“净网”,不如体系性地采纳“一揽子”治本之策:在立法上创新职能机构的设置,完善信息时代的技术规范和责任要素,在执法上优化公开制度,完善法律系统,保障执法公开,这才是“净网行动”的应有之义。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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