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去年5月3日,陈小姐将一个价值1200余元的单肩包和一件100克重的银饰打包并委托某快递公司进行运送回老家,支付运费12元。5月6日,快递到达老家。由于收件人蔡先生并不在家,快递员擅自将快递放在了当时并没有人看管的小区物管处。几天后,蔡先生还没收到快递,通过网上查询才发现快递早已被签收。而等他联系快递员后再找到物管处,包裹早已不知所踪。由于协商赔偿未果,陈小姐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说法]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运人接收了原告托运的货物后,由其全面负责管理并掌握货物运输的全过程。被告将快递物品送至物管处,事先未征得收件人同意,事后未向收件人告知物品已投递。在得知收件人未收到寄件后,被告未对货物下落积极进行追查,也未向公安部门报案,被告对货物灭失存在重大过失。原告主张其寄件为背包及银饰品,被告对此予以认可。被告辩称应按照快递单约定的服务条款进行赔偿,根据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双方订立的《快递服务合同》为格式合同,该条款无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800余元。(翟珺马超肖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