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在昨日的招股书中大篇幅提及其“关联公司”支付宝—要知道,在此前长达两年的时间内,阿里巴巴集团上下对其与支付宝公司的关系讳莫如深。
马云作限制权益承诺
2004年12月,阿里巴巴为解决交易中的信任问题,设计并推出了支付宝,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
2011年,马云在软银、雅虎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支付宝悄然转给一家自己及高管控股80%的公司,引发舆论哗然。这就是备受瞩目的“支付宝风波”。
昨日,阿里在招股书中首次披露了这段历史:“2011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法规,要求在线支付公司有牌照,才能在中国运营。这些法规规定对有外国投资者及外资持股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否取得相应资质,做出补充规定。当时我们的公司管理层决定,为了让支付宝有资格获得支付牌照,有必要将其变更为一个中国公民全资持有的公司。据此,我们重组了支付宝的所有权,消除外国所有权。”
马云与阿里股东于2011年9月底就支付宝股权转让事件双方达成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承诺在上市时予以阿里巴巴集团一次性的现金回报。雅虎也获得了一笔近5.5亿美元的“一次性技术补贴”费用。
后又经过一番运作,支付宝归属于阿里巴巴小微金融集团旗下,后者是一家由马云拥有绝大部分投票权的公司。
“但马云只是一个特殊用途的普通合伙人”,阿里招股书透露,马云曾就如何限制他在小微金融等公司中的个人经济权益,向阿里巴巴董事会做出过具有法律效应的三点书面承诺,大致为:一、他保证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其在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中的个人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二、他签订协议捐出其在云峰基金中的收益,以投入阿里巴巴基金;三、如果集团需要,他仍可为阿里执行长,他将负责阿里巴巴的投资,并进一步推动阿里集团在互联网、媒体及电信领域相关的利益。
阿里集团还在招股书中罗列了种种支付宝公司的经营风险及可能对阿里的影响,包括处理资金的成本上升、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等安全问题、技术错误或员工欺诈造成的资金损失等。
支付宝修订框架协议
“支付宝从我们(编注:即阿里集团)分开后不久,我们就订立了框架协议,商业合同和下面描述的知识产权和技术协议,它们共同支配着我们与小型和微型金融服务公司与支付宝的金融和商业关系。”
阿里巴巴集团与雅虎、软银等,曾就支付宝的控制权于2011年7月29日签订过框架约束协定,并于2012年11月15日进行修订。昨日阿里巴巴在招股书中披露,就在不久前的2014年5月3日,支付宝公司、小微金融服务集团、阿里集团与雅虎、软银等再次修订了该框架协定。
根据框架协议,一旦未来支付宝相关的特定清偿事件发生,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将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相当于支付宝在此种清偿事件中获得股权价值37.5%的金额,最低支付20亿美元,最多60亿美元。
根据框架协议,如果最初协议签订六年内没有清偿事件发生,或者没有清偿事件支付,具体金额取决于特定的增长与额外的支付。
如果10年内没有发生清偿事件情形,那么,阿里巴巴集团有权要求支付宝启动支付清偿事件,条件是支付宝当时的股权价值或企业价值超过了10亿美元。
在阿里股东要求清偿的情况下,协议规定不受上述最低支付20亿美元的限制,除非清偿事件中支付宝的股权转移超过了37.5%。
此外,如果在框架协议签订7年内发生非清偿事件,阿里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或APN Ltd. (APN Ltd.是马云与蔡崇信建立并所有的特别目的载体公司)。将在第7年时向阿里巴巴集团支付5亿美元,这一金额将被记入在未来发生的清偿事件支付中。
按照框架协议,马云与蔡崇信分别向APN Ltd.提供了各自所持有的3500万股和1500万股普通股,并抵押了他们在APN Ltd.中的股票。同时,APN Ltd.抵押了所持的阿里巴巴的普通股,用以担保清偿事件支付款项,以及支付宝、小微金融服务集团以及协议中特定其他方的其他特定支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