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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探析-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19 18:03:32]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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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当下的理论语境中,“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放心保)、信托、证券等传统金

在当下的理论语境中,“互联网金融”尚未成为一个有着明确内涵与外延的正式概念,而是泛指各种以互联网为手段或平台并在形态结构和运作机制等方面有别于网下现实环境中的银行、保险放心保)、信托、证券等传统金融领域的新的金融现象。互联网金融并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现代金融创新与科技创新的有机融合。如果说早期的电子银行、在线支付等网上金融业务尚不足以改变互联网金融相对于传统金融势力的依附地位的话,那么随着近年来以“人人贷”为代表的网上借贷平台和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等的悄然崛起,所谓“体制内”金融与“体制外”金融之间的矛盾与互动便无可回避,而金融实践的创新亦必然伴随着既有金融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的反思和修正。

虽然目前还没有出台关于互联网的具体监管政策和方向,但是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理念和核心举措应该围绕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来展开。

围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过程的监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以及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构建,即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该以行为监管、功能监管为主,审慎监管为辅。

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

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多,和传统金融产品的最大区别是强调通过互联网渠道构建金融产品的销售。最为典型的是余额宝等各类“宝”,互联网公司和基金公司进行合作,基金公司有金融牌照,而互联网公司没有牌照(但向证监会申请了支付销售的许可),利用其充分的渠道,低成本高效率地销售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时,各类“宝”不仅仅是简单的基金销售通道,其本身已经有很多创新,用户体验也是大不相同。

从金融产品的监管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创新必须把握几点原则:一是虽然没有金融机构牌照,但是应该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认可和批准;二是销售金融产品的平台应该有合法机制,应视其为类金融机构,在准入门槛、日常经营风险管控等方面加强监管;三是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和传统金融衍生品最大的区别是直接强调了金融脱媒。

金融脱媒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为直接金融的证券交易所的脱媒,比如众筹,另一类是间接金融机构脱媒,包括P2P、阿里小贷、余额宝等。那么,如何对交易所金融脱媒的众筹模式进行监管?上交所、深交所的主板、创业板以及2013年正式被国务院认可的新三板,都已经纳入证监会的监管体系当中,其他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所、金融资产交易所,尤其是股权众筹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可能都纳入证监会监管体系中,但可以考虑通过证券法的修改,纳入到证券的规制范围之内,即扩大证券的范围,导入金融投资商品、集合投资计划等抽象概括性的概念,或者导入类似美国法的投资合同的概念。也就是说,正规监管的交易所之外的其他各类交易所,如金融资产交易所、艺术品证券化交易所、股权众筹交易所等,可以由证券的概念来加强监管,即以信息披露为核心采用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

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往往与传统金融创新相融合。当前,我们可以看到,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正在与金融组织业态创新、交易所平台创新相融合,使得场内、场外的产品交易概念区别越来越模糊,其监管的复杂性需要密切关注……(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8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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