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顶层设计” 正在加速,专家呼吁“既要监管也要呵护”
东方今报记者 张勐
“大银行有病,支付宝有药”,近日,这样一组标语在网络上不断发酵,引起热议。今年以来,互联网金融的关注度已经远远大于当前的金融改革。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一焦点的讨论也几乎达到了沸点。近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司长穆怀朋表示,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意见,互联网金融监管的 “顶层设计”正在加速。
【监管纠结】
“互联网金融协会”呼之欲出
专家呼吁“监管要松紧有度”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金融业态,不对其实施监管可能会带来较大风险,但对其实施严格监管又可能扼杀其创新发展能力。
近日,有消息称,央行牵头组建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已正式获得国务院批复。该协会由央行条法司牵头筹建,旨在对互联网金融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目前,该协会正上报民政部批筹。在此之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设的专委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已经成立,这是属于一级协会下设的二级分部。
据相关业内人士介绍,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全国性一级协会,直接由央行分管,不隶属于某个协会,这体现了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高度重视。建立互联网行业协会,有利于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行的多层次监管体系,体现了主管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同时,进行适度监管防范风险的理念。
与此同时,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张维迎的观点是,过度监管会扼杀创新,尤其是新事物处于初级阶段时。因此,政府过早制定监管规则,可能会扼杀互联网金融的创新。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金融活动形式,在含有传统金融基因的同时,也表现出其独有的特征,因此不能通过原有的监管法规条文以及现在的监管思路进行规范。”有业内专家如是说,央行和银监会等政府部门应该一定程度地参考过去对于银行、证券和保险(放心保)行业的监管经验,同时也要适时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独特之处,在不抹杀其灵活、高效、富有创造力的特征的同时,能有效地规范行业参与者的行为,创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
【公众讨论】 野蛮生长 互联网金融存在不少问题
担保承诺并不靠谱
被采访人
李慧英公司白领
2012年初,李慧英初次听闻互联网P2P信贷理财业务,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在一家网贷平台注册后,借给一个淘宝卖家5000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后贷款人准时还款,扣除平台管理费,她获得了180元利息,折合年化利率高达15%。
此后,李慧英又陆续通过该互联网信贷平台出借了几笔钱,都按时收回了本利。然而2012年末,P2P行业出现了一些P2P公司倒闭事件,李慧英开始感到有些担忧。此时,不少P2P公司开始由单纯的平台中介转型成担保中介,承诺万一贷款人无法偿还资金,担保公司将垫付本金。这一承诺像一颗“定心丸”,重新俘获了李慧英的“芳心”。
【点评】P2P公司宣称的担保真是投资人的“定心丸”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目前的P2P担保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P2P平台以自有资金作担保,或出资成立担保公司。然而由于P2P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许多公司的资金实力孱弱,担保能力自然也十分有限,自保等于无保,更多的只是在自己的头上安上一个担保光环,装点门面而已。
第二种是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这表面上看似乎更靠谱些,实际上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因为有担保资质的担保公司从风控成本考虑,往往要价很高,P2P平台根本无力承担;而那些开价可以接受的小贷公司不具备担保资质,其担保能力同样堪忧。
自己担保无效且涉嫌违法,正规第三方担保又请不起,于是一些网贷平台想出了第三种担保模式,即参照商业银行做法,从每笔业务的佣金中提取一定的风险拨备金,然而这恐怕也只是杯水车薪,不足以抵御风险。
低风险不等于无风险
被采访人
赵杰企业总经理
无风险、高收益—这几乎成为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标准特质”,然而这种不规范的宣传方式不仅有违规之嫌,也容易对投资者形成误导。在“百度金融中心—理财”首款产品“百发”的预热环节,“百发”的宣传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前期宣传中,“百发”被描述为一款年化收益率高达8%的无风险产品。
赵杰告诉记者,他马上就被“百发”年化收益率高达8%的无风险给吸引了,准备投资。但是,经过咨询银行后,他了解到了“百发”背后的本质。
银行的金融理财师告诉赵杰,“百发”是一款与华夏基金合作的货币基金产品,以货币基金的平均收益水平来看,达到8%的年化收益率实属偶然的情况,要想在整个投资期内保持这一水平是非常难的事情。另外,该产品被描述为“无风险”,那么,在同一市场中,如果无风险利率能够达到8%,难以想象出有风险产品的收益率会达到怎样的水平。
听了银行理财师的建议,赵杰惊出了一身的冷汗。记者也发现,“百发”虽然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了大量眼球,但这种违规的产品宣传方式立刻引起了证监会的关注。随后,“百发”迅速撤回了前期宣传,在产品正式首发中也没有出现“无风险”、“年化收益率8%”的宣传。
【点评】目前市场上推出的互联网理财产品数量不少,但是总体上类型还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货币市场基金和短期理财基金上。
以风险属性来看,货币基金和短期理财基金都属于较低风险的品种,它们的主要投资范围包括现金、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债券回购、央票等。一方面不容易给投资者造成本金的损失;另外一方面,可以为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但具体的收益水平要视货币市场的收益水平而定。
因此,“低风险”和“无风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们可以引入银行理财产品对低风险产品作出的三种划分—保本固定收益产品、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和不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现在互联网平台上所推出的理财产品应属于“不保本、收益浮动型”产品。
风控水平如同雾里看花
被采访人
陈冬梅
企业高管
2013年,陈冬梅听朋友介绍了某知名P2P公司的某款理财产品,据说可以获得每年10%以上的固定收益,她颇为心动。然而对投资理财有一定经验的陈冬梅在对该公司的P2P业务模式进行仔细了解后,却发现这其中可能暗藏一些不为人知的秘密。
“比如他们公司一直对外声称坏账率只有1%,但P2P公司毕竟不同于银行,实际坏账率多少只有他们自己心里清楚。更大的问题是,假如给投资者12%的收益,他们公司还要赚钱,再扣除各种刚性的经营和宣传成本,尤其是对贷款人资信情况的调查需要耗费很大的人力,贷款人的借贷成本很可能要高达 20%~25%,现在中国有多少小微企业主能承受这么高的资金成本呢?所以我到现在也一直不敢踏入P2P的门。”陈冬梅这样表示。
【点评】不少P2P公司的倒闭,与资金实力不足、技术条件不过关、营销能力欠佳、风控水平不高等密切相关。今年4月初,上线还未满一个月的众贷网突然宣布倒闭,众贷网给出的解释是:“由于管理团队经验的缺失,造成了公司运营风险的发生……”众贷网倒闭不到10天,另一家网站城乡贷也挂出歇业公告。根据其公告,其存续期间仅开发了一名投资者。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经营好P2P平台的不易。
对于各家P2P公司而言,小额贷款的坏账率长期以来都是最高机密。说到底,由于不透明,互联网信贷公司的风控水平到底有多高,自己出借的资金到底处于什么状态,10%高额回报率的背后,投资者真正要承担多大的风险,这些问题的答案,真像雾里看花一样,外人怎么也看不透。
监管缺失需要严格注意
被采访人
李阳
销售经理
就目前来说,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存在不少盲点,投诉与监管方面都会存有一定的问题。对此,投资者应有所注意和防范,在进行投资时要多留一个心眼儿,以避免招致不必要的损失。
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有所耳闻的李阳,近日在网上无意间看到一家提供高收益投资理财的网站,加了该网站公布的QQ客服为好友之后,客服告诉李阳,该公司是一家专业理财公司,现有为期一个月的短期投资项目,回报率可达到8%。由于收益很高,客服又展示了公司的各种资质、证书之类的扫描件,李阳就打消了原本的一些顾虑。然而,李阳按照客服提供的账号,分三次汇去5万多元之后,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了。
记者了解到,目前有一批不法分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理财产品进行钓鱼欺诈,以高收益、低门槛来忽悠李阳这样的消费者。除了直接骗钱,有些网站也会打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旗号,套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然后将这些信息贩卖给第三方机构以谋利。
【点评】就现阶段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刚刚开始,它的风险暴露不充分。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首要问题是尚未建立起足够的信用体系以及风险处置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众多商业模式中,只有第三方支付得到了严格监管,但对网络贷款、众筹融资以及正在试水的财富管理、理财产品等,都还存在着监管空白。互联网理财产品能够通过平台信誉为投资者担保的说法显然尚不足信,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交易纠纷,消费者的维权渠道和法律依据也仍然缺乏。
在当下互联网金融已经逐渐步入正轨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尚未能针对之前出现的问题和发展情况制定法律政策,例如网上销售理财产品应该有怎样的标准和细则、互联网购物应该怎样保障消费者权益等。那么,对于投资者来说,就要将政策与监管尚未跟上的大环境纳入考量,多多注意可能出现的风险,诸如资金安全性、防“钓鱼”等。对于一些有金融机构背景的网络平台也要认真考察其信誉,不能仅止于有第三方金融渠道进行监管,自己也还是要多留一个心眼。
【学习借鉴】
互联网金融可实施牌照制度,学习国外经验
事实上,国外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这一名词,但国外依托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起步较早,但各国监管思路差距也较大。
据了解,以美国为例,其第三方支付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负责监管,而众筹平台则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2012年,美国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案》,这一法案放开了众筹股权融资,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门槛。此外,英国在2011年成立的英国P2P金融协会在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众所周知,美国金融市场高度开放,管制程度低,利率市场化,金融市场对创新要求较高。尽管美国没有所谓的“互联网金融”概念,但是以互联网大数据为核心的金融创新形式早已蔓延。美国监管当局对待金融创新的监管方式:第一,给予足够长的观察期,以保护鼓励创新;第二,针对现有创新模式专门设计多项能够化解或弱化风险的配套制度,在不伤及创新的基础上引导其健康发展。
这两种方式都值得我国借鉴,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正在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呵护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应尽快采取积极监管措施,保证其健康有序发展,并在发展过程中实施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
有业内专家建议,首先需要明确监管体制和监管主体。其次,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建立行业自律体系。再次,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保护金融创新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