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家认为,XP软件的相关格式合同中有部分免责条款为霸王条款,且这些条款已经在此前的诉讼中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果用户因XP系统停服而遭受损失,可起诉微软索赔
法治周末记者 蔡长春
微软对Windows XP系统(以下简称“XP系统”)停服的行为,在给国内安全软件公司创造了巨大市场空间的同时,也将自己推向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此前,微软并没有同用户明确约定服务期限,而且既然XP系统存在漏洞缺陷,微软也有义务提供补丁服务。因此,微软单方面终止服务是有问题的。”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邱宝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微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多项
法律规定。”
“XP系统停服后,如果因系统存在漏洞没有得到修复,导致用户电脑遭受攻击甚至遭受财产损失的,用户可以通过起诉进行索赔。”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微软大中华区副总裁、消费渠道事业部总经理
张永利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微软是一家全球性的公司,我们在世界各地都遵循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以安全为名、行商业推销之实?
针对可能继续使用XP系统的用户,微软与国内众多安全软件公司联手推出了一系列免费的后续安全保障服务。
张永利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在尽力提供服务的同时,我们也建议XP用户尽早升级到新的操作系统,以获得更现代、更安全的电脑体验。
微软也在其官网上给用户提供了两个选择:第一,升级当前电脑至最新版本Windows8.1,不过微软明确表示,目前只有极少数旧版本电脑能够运行Windows8.1;第二,购买可以运行Windows8.1的新电脑。
但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
胡钢对此提出了质疑:“微软对XP系统停服后,又引导用户使用非免费的新版系统,是否是以安全为名、行商业推销之实?考虑到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中的长期优势地位,这种做法是否存在垄断和搭售的嫌疑?”
胡钢认为,毕竟只有极少数用户需要比较高端的操作系统和硬件配置,用户选择与自身要求相吻合的服务即可,完全没有必要为华而不实的服务去承担额外的费用。
邱宝昌也表示,微软的做法并不明智,不能为了让用户升级新版本而去停止一项已有的服务,尤其是针对具有合同关系的老用户,更不应该霸道地随意撕毁契约。
对于上述质疑,张永利认为:“任何事物都有生命周期,软件亦然。XP系统的支持服务时间有13年,这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其他产品,通常厂商对商业软件提供的技术支持仅在2至5年间。”
据张永利介绍,在过去的近13年间,作为售后服务的一部分,微软向XP系统用户提供的安全支持是完全免费的。然而,这种服务是不可能永久的。微软技术支持生命周期已经明确说明了该款软件的退休日期,且已对相关服务进行了例外延长。
不过在胡钢看来,如果微软不充分尊重和考虑我国互联网市场的“以免费软件带动增值服务、进行后续收费”的大消费环境,其商业模式将存在问题。
“一旦消费者对其信任度降低,也必将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邱宝昌表示,“此前苹果手机已经尝到了忽视消费者感受导致销量下滑的苦果,微软长此下去也可能会步苹果的后尘。”
被指违反合同法
“微软的XP系统用户很多,其可能已经有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相关产业中的行为应该受到一定规制。其霸道地终止XP服务,也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邱宝昌表示。
赵占领认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问题就是微软变相强迫用户去购买它的其他版本系统,不过,微软表面上给用户的建议是升级电脑或者换电脑,消费者也依然可以选择继续用XP,实际上等于非直接的变相强迫。因此,也只能视为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其实,此次微软最大的问题在于其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赵占领指出,微软的《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以下简称《许可协议》)以及《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中均规定,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软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仅限于业务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信息丢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导致的损害)概不负责。
“对于后续可能给用户造成的损失,微软通过用户协议的方式约定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属于霸王条款,严重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赵占领表示。
胡钢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微软单方的许可协议存在诸多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却减少、排除、限制了微软的责任。在消费者权利受损害的情况下实现了微软的免责,按照合同法明文规定,这些条款都将是无效的。”
胡钢进一步指出,合同法还规定,针对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拟制方首先应尽到提示义务,如用特殊的文字、字体、符号等特殊标识进行标注;其次还有说明义务,即按照用户要求进行说明。
“我查看了微软的相关协议,其中既没有用特殊的文字、字体、符号等对免责条款进行显著标识,也没有在文字上说明某项条款可能对用户的权利有所减损。因此,按照合同法规定,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这些条款应该都属无效。”胡钢表示。
用户遭损失可诉微软
在赵占领看来,数据显示目前国内拥有两亿XP系统用户,不排除未来仍有大量用户依然继续使用XP系统,而这其中又可能会有很多用户遭遇安全问题,由此微软可能会面临众多的诉讼。
赵占领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早在2006年,郑州用户郭力就曾起诉微软,请求法院确认包括上述免责条款在内的28项条款无效。
当事人郭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当年他以760元的价格在连邦公司购买了一套XP软件,在阅读了该软件的《许可协议》和《补充协议》后,发现其中的28项条款显失公平,于是便依照中国相关法律起诉连邦公司、微软中国和微软总公司。
郭力的代理律师、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
刘明给记者出示的该案判决书中也显示,2011年6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微软《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4项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认为,如微软事先知悉软件可能造成用户损失,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损害,而不应放任损害后果的发生。上述条款实际上免除了微软因重大过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应属无效条款。
“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体系,郭力案的判例不能直接适用,但依然可以作为证据与参考。”刘明律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如果用户受到损失要求微软进行赔偿,即可表明上述条款已被法院确认过无效,某种意义上是有一定借鉴与参考价值的。”
“如果用户对微软提起诉讼,可能也存在一些现实中的困难。”赵占领表示,“比如从技术上很难证明这一损失是因为微软漏洞造成的,因为黑客也可利用其他地方的漏洞,甚至通过钓鱼网站攻击用户电脑。”
胡钢也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用户主张自己的权利有一个基本条件,即其应该是相关软件的合法使用方或者被许可方,也就是说用户使用的必须是正版的XP系统。
“用户还得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本人为购买人,如果因时间过久相关发票遗失,在举证时也将可能遇到麻烦。”胡钢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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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的微软《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摘录)
《许可协议》中的责任限制: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除了制造商保证中的条款外,制造商及其供应商对于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软件而引起的任何损害(包括但不仅限于业务利润损失、业务中断、业务信息丢失或其他金钱损失导致的损害)概不负责,即使制造商及其供应商事先已被告知可能发生此类损害。
《补充协议》中的责任和补救限制条款:无论您由于任何原因而可能招致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上文提及的所有损失以及所有直接或一般损失),MICROSOFT及其任何供应商按照本《补充协议》任何条款承担的全部责任,以及您为此所获得的唯一补偿,仅限于您由于对“OS组件”(即操作系统的组件)的合理信任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不超过您为“OS组件”实际支付的金额)或5.00美元两者中较高之款额。上述限制、排除和免责条款在适用法律所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有效,即使任何补救都未能达到其基本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