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月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拟从5月1日起,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设备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昨日,记者调查走访发现,南京销售偷拍器材的几处“大本营”,完全没有风声紧的迹象,此类设备接着卖。而在网络上,窃照专用器材的销售更是“暗流涌动”。
江南时报记者 黄勇 实习生 吴昉
[记者暗访]
“汽车遥控器”卖200多元,“手表”600多元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新街口的南京香港电子城。记者在一楼转了两圈,并没有像以往一样看到有店铺公开宣称销售各类专业偷拍装置的。
就在这时,记者注意到一楼进门左手靠角落的一个电子摊位,高处挂着的各种常规电脑摄像头背后。见记者上前观望,摊主立刻热情地招呼起来,“是要偷拍的摄像头吗?我这儿什么样的都有,你告诉我用来干什么的就行了。”
“有没有可以监控偷拍的装置?”见记者询问,摊主立马从摊位前的玻璃柜台中拿出两三种小型监控装置。摊主拿着一个外形类似于汽车遥控器的偷拍装置说:“这种装置体积小,跟其他钥匙放在一起,没有人会注意到。”接着,摊主向记者简单演示了拍摄操作方式,并将拍摄的画面转入电脑进行播放。除了汽车遥控器偷拍机外,摊主还向记者展示了手表偷拍机、纽扣偷拍机、蓝牙耳麦偷拍机以及汽车监听器。摊主表示,这些偷拍装置价格从一两百元到数千元不等,其中汽车遥控器偷拍机只需200多元,而手表偷拍机则需600多元。
“这个汽车遥控器偷拍机是卖得最好的,不过下个月我们就不卖了。”摊主告诉记者,现在汽车遥控器偷拍机的销量挺不错,每天都能卖出好几个。不过摊主也表示无奈,因为5月份国家将出台针对偷拍监听装置的相关规定,到时候这些产品就不容易卖了。
珠江路电子商城:
针孔偷拍“明着卖”,宝马牌要贵点
珠江路一带不少电子商城一度是南京偷拍设备销售最集中、品类最丰富的市场。
在珠江路百脑汇数码广场三楼电梯旁的一家摊位,摊主将一些针孔偷拍装置摆在了玻璃柜台很显眼的位置,如果不是“内行”,一般人或许只以为是普通U盘。见记者感兴趣,摊位工作人员立刻向记者介绍起来,“普通汽车遥控器偷拍机100多元,宝马牌的要贵点,因为清晰度高,稳定……”
记者看到,针孔镜头位于汽车遥控器偷拍机的最前端,车钥匙设计非常逼真,“开门锁”等按钮实质上是录像、照相的按钮。其拍照像素高达“1200万像素”,摄像分辨率为“1080P高清”,拍摄精度比一般的卡片式照相机还高。
当记者提出购买这种偷拍装置是否违法时,工作人员便开始含糊起来,“我们卖了这么久,你就放心好了。”
记者试用后发现,拍摄非常隐蔽,插到电脑上,图片可以很容易地保存至电脑中,拍摄的图片分辨率和市面上2000元左右的智能手机拍摄效果差不多。 据该摊位工作人员透露,有时卖得好一天能卖十多个。当说到下月将出台禁售的相关政策,他却表示不清楚,没听过。
在另一家摊点,摊主表示目前摊点没有偷拍监控装置,但如果顾客需要,只需十分钟就可以调来货。至于货源,他表示不方便透露。
[网销调查]
专用器材销售“暗流涌动”
让记者大吃一惊的是,偷拍设备在网上的销售却如火如荼。在淘宝网上,输入“偷拍”、“针孔摄像”等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的结果全部是“反窃听、反偷拍反针孔摄像机探测仪”,无法搜索到偷拍设备的商品或其销售网店。很显然,淘宝已将相关的商品链接屏蔽或关闭。
但是,如果输入“微型摄像机”、“隐形摄像机”、“迷你摄像机”等关键词,立即跳出大量包含“高清”、“隐形”、“迷你监控摄像头”等字样的商品。记者以普通买家的身份联系了一位卖家。对方得知记者要购买偷拍设备时,非常警惕地通过淘宝旺旺发来一张标明QQ号码的图片,让记者加这个号码。并强调:“亲,您要的东西,旺旺不能聊。”
加完QQ后,卖家向记者大力推荐各式偷拍工具,并强调手表偷拍机“特别好用,一个顾客用它偷拍过其他公司的商业机密文件。500元,绝对是物超所值”。
[律师答疑]
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偷拍有很多,朋友之间开玩笑,甚至都有偷拍,那么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肖鹏认为,我国刑法中,涉及窃照专用器材的罪名包括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前者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后者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最主要的一条是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
肖鹏表示,如用它来危害国家安全或国防军事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实行敲诈勒索、非法生产,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犯罪,不予立案。
哪种偷拍行为可免责?
为了曝光违法行为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偷拍偷录行为是否可以免责?对此,律师表示,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利用窃照设备来打击犯罪,本身并不违反规定。公安侦查机关作为侦查手段使用窃照设备虽不违法,但不能滥用。而媒体使用窃照设备行使公共监督权力,曝光不法行为,维护公众利益,也应有相应标准来约束规范使用。
改头换面的“手机”算吗?
按照征求意见稿对窃照设备的定义,手机不算是窃照设备的一种。市场上,一些非法厂家为了打擦边球,将一些窃照设备改头换面做成手机的样子。那么这个产品究竟是合法的通讯产品,还是挂羊头卖狗肉的非法产品呢?律师表示,这很难进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