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严琪)去年8月,市民田某通过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的网站选购了一款摩托车,并按规定先支付了运费,之后却杳无音信。由于无法找到实际的卖家,田某遂以不能提供经营者姓名,致其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为由将搜斗士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元。
据了解,搜斗士公司旗下的马可波罗网成立于2006年,是一个精确采购的搜索引擎。一些销售产品的公司通过马可波罗网发布产品和企业信息,并通过马可波罗网寻找产品和供应商。
“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田某就是通过马可波罗网看到了这样一条文字广告。他点击了这个文字广告,进入了一个销售摩托车的网站,并选中了一款本田的摩托车。其与该网站的营业部联系,表示愿意购买该摩托车,并按规定预付了300元的运费,余款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但一周过去了,田某一直没有收到摩托车。由于联系不上卖家,田某只能将刊登广告的马可波罗网告上法庭,索赔运费300元。
搜斗士公司则认为,其网站对所有访问和使用该网站的用户尽到了警示、告知等义务,并对免责事由进行了提醒。该网站并不存在田某所称的“全新原装摩托车只卖千元”的文字广告链接,更不用说“广告发布者”,因此田某的经济损失与该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田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上诉。田某认为搜斗士公司作为广告发布者,在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应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搜斗士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首先,田某所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购买合同的最终履行结果,即田某所主张的损失已实际发生。其次,搜斗士公司已在网站中尽到了警示、告知的义务,且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提供的还是一种平台或者通道服务,不具备对网络上大量的信息进行筛选和审查的能力,本身不存在过错。因此判决驳回了田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J195
法官释法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于今年“3·15”正式施行。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网购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可告网络交易平台。田某诉马可波罗网一案发生在新《消法》出台前,如果发生在之后,田某是否有可能赢得诉讼?带着这个疑问,记者采访了此案承办法官温志军。
温志军说:“现在网络欺诈比较多,新《消法》的这一条主要针对的是网络欺诈,它强调网站对在其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具有审查的义务,对交易安全要提供一定的保障。”
温法官表示,这个案子发生在新《消法》生效前,网站没有义务提供销售者的真实信息,原告也并没有将其作为交易平台来进行诉讼。
另外,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交易是在马可波罗网上进行。实际上田某只是通过马可波罗网的广告登录到了摩托车销售网站,并与销售方达成了线下交易。
温法官提醒消费者:网购最好是货到付款,或是先支付一小部分费用;要注意留存交易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可以“拿证据说话”。J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