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昨日就《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行为,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
规定拟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