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
首页 > 头条 > 正文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19 09:47:25]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评论 点击收藏
导读: 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融资类,以及以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为代表的投资理财保险(放心保)类三类业

根据业务内容和性质,互联网金融可以分为以互联网支付为代表的支付结算类,以P2P平台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融资类,以及以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为代表的投资理财保险放心保)类三类业务形态。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中低收入人群的融资需求。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但是当前发展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法律定位不明,监管存在真空。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对支付结算类互联网金融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人民银行规章进行专门规范。除此之外,对融资类和投资理财保险类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属性、业务活动均无法律规章进行明确定位和专门规范。法律定位不明,导致目前没有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专门监管。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中,除第三方支付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外,对融资类和投资理财保险类互联网金融均无明确监管主体,导致监管真空。

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不够规范,部分业务可能触碰法律底线。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尤其是融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如P2P网络借贷的“理财产品”“债权转让”,以及股权制众筹融资等新型业务模式,可能突破现有监管边界,游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法律底线。此外,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够完善,投资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主要仍以风险警示为主,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以及投诉处理、纠纷调处、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机制建设还不成熟。

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为行业发展预留空间。虽然目前互联网金融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甚至暴露出一定风险,但从长远来看,其发展是大势所趋。现阶段,国家总体上应当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互联网金融始终在创新和发展的特质决定了对其监管的基本原则应该以包容和鼓励为主,监管措施也应根据其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定。对于发展比较成熟的,例如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可以出台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而对于现在规模比较小、以前没有监管的领域,应该以更加开放、包容的思维和理念,更多地观察其发展态势、研究其潜在影响,遵循注重引导、逐步规范、适时监管、适度监管的原则。

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管机构的规范,“一行三会”应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动态,根据互联网金融的不同发展状况、风险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规范措施。一是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务模式,鉴于其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一旦发生恶性事件,对经济、社会的危害性更加难以防控,因此,应进行重点监管。二是对于众筹融资等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可在明确法律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其继续创新发展。三是对于传统金融业务转到互联网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四是“一行三会”应研究推动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第三方资金托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有针对性的信息安全防护指南,优化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与此同时,应推动互联网金融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强化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促进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适时出台监管部门规章,界定互联网金融业务边界。建议中央银行依托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系会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出台一个部门规章;待条件成熟时,由国务院制定监管条例。中央银行出台的部门规章一方面应明确禁止性业务领域及处罚措施,另一方面应对同类型业务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实施分类监管。一是对于融资类和理财类业务,应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不触碰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红线;不设立资金池进行期限错配、短贷长投;不虚构债权,不进行长标短拆、大标分拆;不对产品虚假增信、不以企业自身名义向投资人承诺保证本息收益;严格监控企业中间账户,不应以任何形式接收、归集投资人资金,也不应擅自动用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管理的投资人资金;对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应符合相关政策,对企业流动性风险也应设立一些监管性指标。二是对于支付类业务,应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指标对异常交易进行记录,并报备中央银行等监测监管部门。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明确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原则,真实、客观地提示业务风险,明确、清晰地阐明投资人权利及义务,杜绝业务和产品的虚假宣传,引导理性投资;同时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慎重披露客户信息,保障金融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对于涉及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涉案财产,配合案件取证,自觉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查看更多: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