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人大代表陈伟才在全国两会上关于电信运营商和商业银行分享电信诈骗13%收益的发言,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据了解,陈伟才代表的提案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来自福建省公安和法院方面的调查,记者走访了参与该项调查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实施电信诈骗,谁当技术支持?
福建省公安厅刑侦总队负责人对记者说,实施电信诈骗必须依靠两方面的技术支持,即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因为诈骗分子一是要打电话,二是要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支取现金。由于上述部门忽视安全监管,给诈骗团伙实施犯罪、逃避打击提供了可乘之机。
记者调查采访发现,几乎所有电信诈骗案中,诈骗分子都是持他人身份证开设银行卡,以及转账、取款,破获一起案件通常能缴获成百上千银行卡,有时一张身份证就开设了数百张银行卡。
记者调查发现,手机卡、无线上网卡在网上公开叫卖,诈骗分子使用无记名通信工具作案,给查处带来难度。福建警方表示,目前大多数电信诈骗案件无法追回赃款。
运营商与银行,坐收诈骗收益?
记者请办案人员分析,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如何分享电信诈骗的收益?
福建办案人员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以诈骗 100万元为例,诈骗分子是通过ATM 机取现,而ATM机每天最多只能取款2万元,为了快速取款,诈骗分子必须将这100万元拆分转账至50个以上的异地甚至境外账户,再分别取现,每张银行卡开卡费用是5至10元,每次转账和取款都有相应的手续费。
据公安部统计,2013年全国电信诈骗发案30多万起,群众被骗金额达100亿元以上。
另据分析,运营商获取的诈骗收益主要是通信费用。据办案人员介绍,“网络改号电话每分钟通话收费是1.5至2元,诈骗团伙在境外通过网络改号电话群拨境内用户,产生大量通信费用分别由运营商以及二三级话务商分享。”
又出力又获利,漏洞谁来监管?
办案人员指出,电信诈骗反映的电信运营商和银行安全管理漏洞长期存在,一直没有得到改善,其主要原因是利益驱动和问责机制的缺失。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提出,人民银行、工信部近年来一直强调落实发卡实名制,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银行和电信运营商并未严格执行这一要求。
值得关注的是,监管部门如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履行发卡实名制的银行、通信运营商进行问责,以及追究违规开通网络电话改号业务、不对境外网络改号电话进行拦截的运营商法律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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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副会长:“流量清零”是霸王条款
据新华社北京3月18日电 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消费者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先有广东移动总经理提出的“国际惯例”说,后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 ,“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刘俊海说,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刘俊海说,“流量清零”貌似自愿、公平,实际是经营者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消费者根本没有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经营者对等谈判的自由。这种格式条款说白了就是经营者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刘俊海呼吁,对于“流量清零”一类市场机制无法自行矫正的霸王条款,不仅需要消费者的主动维权,更需要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才能逐步清除霸王条款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