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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后悔权”遭遇可行性难题-科技频道-金鱼财经网

[2021-02-19 09:38:06] 来源: 编辑:wangjia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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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对网店施行实名制,禁止商家刷评价或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包括了消费者自收货之日起7 天内可退货的规定,这

2月13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对网店施行实名制,禁止商家刷评价或虚构交易提升商业信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包括了消费者自收货之日起7 天内可退货的规定,这意味着消费者的网购“后悔权”在行政规章依据方面有了保障。而将在今年3 月15 日正式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样规定“除特殊产品外,网购产品可自收货之日起7 天内无理由退货”,这将为网购消费者退货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中国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国家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网购规模高达1.85万亿元,同比增长40%。但因为法律建设的滞后,中国电商行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护。《2013 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在所有热点投诉问题中,涉及“退换货物问题”占总投诉比例的7.9%。另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高达58.1%的被访者不满意国内电商的退换货服务。

对网购用户来说,《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与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同步实施,尤其对不可退货的4 大类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的限定,可望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解除上当受骗的后顾之忧,这也将进一步刺激网购市场,有助于拉动内需。不过,在具体的执行细节和落实细则方面,人们仍存在不少疑虑。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但是,何谓“完好”?该由谁来给“完好”设置标准。一旦标准不同,买卖双方则可能有不同的解读,既可能被不良商家利用,也可能为心怀叵测的买家钻空子。

而对于已限定四类商品之外的其他商品,“办法”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对于这一点,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副总裁俞思瑛也认为,“退换货本身就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自愿行为,他们对货品本身的认定,通常情况下纠纷很少。”

尽管这种说法不无道理,但是,一旦出现纠纷,没有细则规定同样会导致纠葛不清。另外,相关政策对可7天内退货商品的规定尚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

在淘宝网上,一些店铺就给出了温馨提示:“尺码色差不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这些店家给出的免责声明,实则剥夺了消费者的“后悔权”,而对于这类“霸王条款”,新法律法规还无法触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条款制定上也表现得相当谨慎。仍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例,无理由并非无条件,退货商品的范围和种类都做了限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商商品琳琅满目,无法穷尽,四大类商品之外的其他品类就一定属于退货的范畴,如果不是,那么,“一规一法”就必须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及时予以补充和完善。否则,因无法退货产生的纠纷就难以解决。目前,已有商家提出,除了法律规定的不符合退货条件的几类商品外,还有很多商品也不适合退货,如涉及个人卫生安全的内衣内裤等。

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新的“一规一法”,不仅消费者存有疑虑,商家更为此犯难。有商家担心,刁难的客户在新规实行后,在网络购物时会显得很随意,抱着“反正可以退货”的心态网购,导致商家退货急增,增加商家的运营成本。另外一个障碍是,商家普遍对退货还提出了“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要求,而这一点和“完好”一样很难界定。试穿过的衣服虽然没有损坏,但弄脏了,能不能退?

新的法规给了消费者“后悔权”,但在相关细则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实施起来反而更易引发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倘若这些小的摩擦都要走司法程序,不仅周期长,相关部门也力所不逮。而即便真到了法律诉讼环节,相关证据的认定也是难题。这意味着,“后悔权”要做到买方、卖方都满意,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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